更新时间:2023-05-31 21:13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单位 (或销货单位) 主动委托银行代向外地的付款单位(或购货单位) 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应收款项。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只要付款单位同意就可以收款。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和代收款单位扣款的责任。在付款单位账户存款不足支付或提出异议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即将委托收款凭证退回,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银行只代收款项,不负监督责任。现已对这种结算方式进行改进,使其更加灵活方便。为此,银行为付款单位提供信用担保的做法,即保付委托收款结算,以利于收款单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能及时收到价款。采用保付委托收款结算,应为收付双方互守信用的经济往来,双方必须在经济合同中说明,由付款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申请担保付款证明并转交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即可办理结算,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保证按期付款。如到期时付款单位无款支付,可由银行贷款解决。为解决收款单位采用委托收款结算先发货后收款的在途资金需要,经银行审查同意,可给予结算贷款支持。
委托收款结算的特点
委托收款具有使用范围广、灵活、简便等特点。
1、从使用范围来看,凡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电话费、邮费、煤气费等等也都可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凡是收款单位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只要委托银行就给办理。
3、委托收款不受地点的限制,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
4、委托收款有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方式,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
5、委托收款付款期为三天,凭证索回期为二天。
6、银行不负责审查付款单位拒付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