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2 23:38
1978.09——1981.08,淮南化校化机专业学习;
1981.08——1983.12,化三建技术员;
1983.12——1986.09,淮南市东风化肥厂技术员;
1986.09——1988.07,淮南教院数学系学习;
1988.07——1992.07,淮南乡镇企业学校、科技职业学校工作;
1992.07——1993.07,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协秘书;
1993.07——1997.04,安徽工贸学校校长助理、银科公司总经理(兼);
1997.04——1998.12,安徽工贸学校副校长;
1998.12——2000.10,淮南市八公山区政府副区长;
2000.10——2003.09,淮南市八公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2003.09——2003.12,淮南市八公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其间:2003.09——2003.11,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办公室跟班学习);
2003.12——2006.04,淮南市八公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06.04——2006.05,淮南市八公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
2006.05——2012.03,淮南市八公山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10.04——2010.07,在安徽省委党校第二十六期中青班学习);
2012.03——2015.12,淮南市八公山区委书记;
2015.12——2016.01,淮南市政协党组成员、八公山区委书记;
2016.01——2016.04,淮南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八公山区委书记;
2016.04——2018.01,淮南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18.01——2018.07,淮南市政协党组成员。
2018年4月2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姚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7月13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纪委对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姚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姚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多次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为他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购物卡,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涉嫌违法犯罪。
姚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德操守缺失,家风家教不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安徽省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姚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移送,2018年7月3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以涉嫌受贿罪逮捕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姚辉(副厅级),并指定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时认定,姚辉在担任淮南市八公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煤矿承包、经营、安全检查、工程项目承揽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
2018年11月16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淮南市政协原副主席姚辉受贿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献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辉在2003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淮南市八公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煤矿承包、经营、安全检查、工程项目承揽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447.4975万元现金、11.4万元购物卡和一块和田玉(价值0.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59.6975万元。案发后,姚辉已全部退赃。
2005年左右,姚辉利用其担任淮南市八公山区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缪春道请托,为缪春道以汗青公司入股瑞达煤矿一事提供帮助,并于2005年收受缪春道20万元。
2011年,姚辉利用其担任淮南市八公山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缪春道请托,为缪春道投资的淮南市八公山景区洗云泉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3月,姚辉收受缪春道代为支付的合肥市政务新区一小区两套商品房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共计102.9975万元,后于2012年年底退还缪春道27万元。
姚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2019年7月19日下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姚辉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姚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姚辉违法所得458.8975万元及价值0.8万元的和田玉一块,上缴国库。姚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辉在2003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煤矿承包、经营、安全检查、工程项目承揽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447.4975万元现金、11.4万元购物卡及和田玉(经价格认定价值0.8万元)一块,共计折合人民币459.6975万元。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姚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辉及其亲属积极退出全部涉案赃款、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姚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