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刚

更新时间:2024-10-26 17:00

姜志刚,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江苏东海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8月被开除党籍),1982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航空学院高空设备专业、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兼)。

人物履历

1978.10-1982.07 北京航空学院高空设备专业学习

1982.07-1985.01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设计所设计员

1985.01-1989.08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团委宣传部部长、副书记、代书记

1989.08-1991.07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团委书记

1991.07-1992.03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装配厂十五车间副主任

1992.03-1992.12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装配厂十五车间主任

1992.12-1994.09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副总经理

1994.09-1998.09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其间:1997.03-1997.07 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1998.09-1999.09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公司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1999.09-2001.01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1997.09-2000.09 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工程硕士学位;2000.05-2001.01 借调中央组织部企业干部办公室工作)

2001.01-2001.04 中央组织部企业干部办公室副局级调研员

2001.04-2003.05 中央组织部干部五局副局长

2003.05-2003.0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

2003.09-2003.1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2003.12-2011.1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局长(其间:2010.09-2011.01 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一班学习)

2011.10-2013.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中央保密委员会委员(2012.04)

2013.05-2017.04 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央保密委员会委员(2014.01免)

2017.04-2017.06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区党委党校校长

2017.06-202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兼)

担任职务

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3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8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姜志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肆接受和组织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活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组织原则缺失,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干预原管理单位人事安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本人及亲友低价购房,违规帮助亲属入股私营企业;纪法意识淡漠,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姜志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姜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3年9月1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姜志刚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姜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通报

2024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等问题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

一审开庭

2024年6月20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一案。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姜志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姜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姜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获刑

2024年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姜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姜志刚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刚利用担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管理二局副局长、局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银川市委书记,北京市政协副市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姜志刚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并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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