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燮富

更新时间:2023-03-15 17:13

姜燮富,男,1943年3月生,汉族,江苏南通人,文化程度大学,1965年8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市宝山区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61--1965,就读于上海师范学院

1965.08--1965.11,上海市委党校短训班学习

1965.11--1966年8,上海市委社教工作队队员

1966--1983,历任上海县新泾公社机关干部、中共上海县委宣传部干部、上海县诸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2.9--1983.8参加上海市委党校第九期轮训班学习、并任市委党风调查组成员)

1983--1985,历任上海市农村工作党委委员、宣传处长、党校筹备组组长、机关党委书记

1985--1988,上海市奉贤县委书记

1988--1991,上海市农村工作党委副书记、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1991--1993,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

1993.08--1997.12,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书记

职务任免

2003年2月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12月19日,经市委批准,姜燮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调查

2015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上海市宝山区原区委书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员会原副主任姜燮富(正局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5年8月21日以受贿罪对上海市宝山区原区委书记姜燮富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4月28日,姜燮富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5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经审查,1997年至2008年,姜燮富在担任上海市宝山区区委书记、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党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74万余元。

一审宣判

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燮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姜燮富受贿款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八千六百二十八元及其非法收益人民币五千三百七十八万零八百六十六元二角二分予以追缴。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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