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6 07:29

婢(拼音:bì),是汉语通用规范二级字。最早见于甲骨文。本义是女奴,引申指女仆。

字源演变

形声字。从女,卑声。甲骨文“婢”字从“妾”。“妾”与“女”用作义符可通。“卑”之形体变化参“卑”字条。“婢”的本义是女奴。《说文》:“婢,女之卑者。”又“奴、婢皆古之罪人也。”甲骨文“婢”是一女子私名,因用作人牲,其身份被视为女奴。《合集》35361:“王宾祖辛爽妣甲姬、婢二人,𣪌二人,卯二牢。” (王用姬、婢二人宾祭祖辛之配偶妣甲,并𣪌杀二人,卯杀二牢)申指女仆。 《墨子·七患》:“马不食粟,婢妾不衣帛。”

详细释义

古籍解释

说文解字

女之卑者也。从女从卑,卑亦声。

说文解字注

女之卑者也。

内则。父母有婢子。郑曰。所通贱人之子。是婢为贱人也。有曲礼自世妇以下、自偁曰婢子。左传秦穆姬言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是贵者以婢子自谦。婢亦称婢子、与内则婢子不同也。郑注曲礼曰。婢之言卑也。

从女卑。

会意。

卑亦声。

据韵会、小徐无此三字。便俾切。十六部。

康熙字典

广韵》便俾切。《集韵》《韵会》部弭切。𠀤音庳。《说文》女之𤰞者。《礼·曲礼》:自世妇以下皆称曰婢子。

又夫人负罪而有所请,亦曰婢子。《左传·僖十五年》:𥠇姬曰: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

又《二十二年》:羸氏对太子圉曰:寡君使婢子侍执巾栉。

又有罪而没入于官曰官婢。《前汉·𠛬法志》:太仓令淳于公罪当𠛬,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

又小鱼曰鱼婢,见《尔雅·释鱼》。

又金凤花,别名菊婢,见《草木谱》。

又婢曰上淸。《司马光·考异》:引柳珵上淸传,窦参知败,属上淸,定为宫婢。一曰上淸或婢本名。《正字通》:当时通称婢为上淸。

方言集汇

赣语:byi4 做官做婢

客家话:[梅县腔] pi1 bi1 [台湾四县腔] bi1 pi5 [客语拼音字汇] pi1 [海陆腔] bi1 pi6 [客英字典] bi3 pi5 [东莞腔] pi3 [宝安腔] bi1 [陆丰腔] bi1

粤语:pei5

潮州话:b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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