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0 01:57
洗礼是入门圣事,无论是确实领受或愿洗,为得救是必须的。人借着洗礼而得脱离罪恶,再生而为天主儿女,同时借着洗礼不可磨灭的神印,洗礼使人肖似基督,并能加入教会。
关于婴儿洗礼,新圣教法典规定:
(甲)在普通情况下:“婴儿出生后数周内,父母有责任安排他受洗”(八六七条一项);
(乙)如果婴儿有生命危险,应该立刻为他付洗(教律八六七条第二节);此项规定对心智不健全者亦同样有效,因他们与婴儿同等看待(九十九条)。在婴儿垂危时,虽然他的非天主教父母不赞成,教会仍可为他付洗(八六八条二项),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慎重行事。
近年来,不少人反对婴儿洗礼,认为这样会妨碍孩子的自由。他们觉得为婴儿付洗,无疑是把孩子将来可能会反对的宗教责任,强加在他们身上,这样实在是违反他们的人性尊严。故此,应该等婴儿达到可以对信仰作出自由抉择的年龄,才让他们领洗;在此之前,父母与教师都应置身事外,避免对孩子施予任何压力。
为了驳斥以上的观点,教廷信理部在一九八○年十月二十日颁布的“婴儿洗礼指示”,特别指出:“根本没有所谓完全不受任何影响的纯人性自由这回事。甚至在本性的层次上,父母也会对关乎子女生命的基要事项和他们将来的价值取向问题,替他们作种种选择。所谓家庭对子女的宗教生活应采取中立的态度,其实是一种消极的选择,足以剥夺子女最必要的利益”(“指示”二十二节)。
既然婴儿将来的基督徒生活完善与否,与父母的信仰生活有密切关系,为此教会不能把培育一个婴儿的信仰的任务,交托给不实践他们自己的信仰的父母。
上述“指示”声明:一般而言,婴儿的父母或近亲必须保证(虽然在基督徒团体内,这些保证可以不同方式代替),由洗礼而获得的恩赐,能透过纯正的宗教教育和基督徒生活而长成,以便圆满实现圣洗圣事的真正意义。如果上述的保证不够严格,教会可以此为理由,延迟施行此圣事;如果根本没有保证,则教会应该拒绝替婴儿付洗(“指示”二十八节第二段)。
父母或亲属践行信仰的一些证明为:经常参与主日弥撒、热心领圣体和告解、祈祷、阅读圣经、行善等。
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出于世俗或迷信的动机(例如为申请就读天主教学校,获得物质上的福佑,可趋吉避凶),要求替孩子付洗,教会可拒绝或延期,直至父母接受教理教育后,能够掌握洗礼的真正意义为止。
同样,如果按民法结婚的信友要求为孩子付洗,教会也应该予以拒绝或延迟,除非父母真诚答应妥善地处理他们的婚姻问题和重度信仰生活。无论如何,教会或延迟或拒绝施洗,有一点必须非常清楚,那就是教会并非用洗礼作为对父母施压力的手段;拒绝施洗的理由纯粹是因为在现实情况之下,缺乏把孩子教育成天主教信徒的条件。
(一)申请婴儿领洗,应由父母而不是其它亲属办理,这表示父母深知他们对子女的洗礼应负起首要的责任。
(二)在选择代父母时,父母应该考虑他们的神修的成熟程度及他们与婴儿的关系。
(三)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按惯例,婴儿应在父母所属的堂区内领洗(参看法典八五七条二项)。
(四)父母和代父母都应尽可能参加堂区为他们安排的教理课程,以便充分了解婴儿洗礼的意义及他们本身的责任。
(五)在本教区,婴儿洗礼通常在婴儿领取出生证明书之后举行,这样可避免名字、日期等不相符的错误。
(六)既然婴儿洗礼是迎接一个人进入教会的圣事,同时也是基督徒团体的一个欢欣的庆典,领洗的礼仪通常应该公开,让团体的成员参与,并尽可能安排在主日、教会纪念主复活的日子举行;有时,婴儿洗礼甚至可在主日的弥撒中举行,不过不应经常如此。
附注:每逢婴儿垂危时在某教会团体内或家中领洗,付洗者应通知该区之堂区主任司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