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2-06-21 21:49

嫩江县民政局是位于嫩江县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内设地名区划与基层政权建设股、综合股等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县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我县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城乡临时救助政策法规,起草全县相关政策规定;起草全县低保和相关专项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承担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全县居民家庭收入信息核对工作;承担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牵头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建议;负责乡镇和村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承担全县地名管理责任;负责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勘察考证、编制有关地名书刊和行政区划图。

(六)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殡葬、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负责殡葬、孤困儿童、婚姻登记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指导全县各类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福利机构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保障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各项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九)落实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做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并监督管理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核工作。

(十)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焦明东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赵运生同志,负责常务、社会事务、社会福利工作,分管机关政务事务、信访、法制、安全、综治等方面工作。对分管职责内信访和安全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办公室、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处、社会事务中心、殡仪馆、福利院、第一敬老院、第二敬老院。

党组成员、副局长韩邦梅同志,负责党务、区划地名、基层政权、救济、慈善、社区建设等工作。对分管职责内信访和安全工作负责。分管基层政权与行政区划股。

社会救助保障局局长王矗同志,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对分管职责内信访和安全工作负责。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文电、档案、机要、法制、会务、信息、信访、安全保卫、保密和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查研究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干部管理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和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落实国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城乡临时救助政策法规,起草全县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县救济工作。

(二)地名区划与基层政权建设股。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城乡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和建设工作;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县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及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三社联动”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等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和边界争议,提出仲裁建议;负责城区城市街路、楼门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负责城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地名勘察考证工作;负责编制有关地名书刊和行政区划图。

(三)社会事务股。指导全县婚姻、殡葬、儿童福利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婚姻、殡葬、孤困儿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落实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各项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负责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养老机构的审批。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制定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责任;承担社会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四、内设机构职责

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社会福利事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老年人、留守儿童、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全县各类福利设施工作;负责指导并组织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资助服务工作;负责高龄老人、残疾人、孤儿和民办养老机构各类补助资金发放服务工作;负责临时性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嫩江县民政社会事务中心

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社会性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儿童收养登记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服务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和年检服务工作;负责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统计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宣传、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方针、政策,推进城区殡葬改革事业;负责县城区殡仪、火化、安葬等系列殡葬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负责县城区尸体火化、骨灰包装、存放和保管等丧葬系列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殡葬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

1、按时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资金及各项补贴;

2、严格执行低保条例,严把城乡低保的审核等工作;

3、悉心指导城乡低保初审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不符不保;

4、严格规范城乡低保档案管理,保证档案管理的完整可依性。

(四)婚姻登记处

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坚定思想信念,并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学习《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钻研业务,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技能。

3、严格把关,依法办证,不徇私情,不刁难群众,依法行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4、增强组织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礼貌。

5、注重仪表,举止端庄,文明用语,强化服务意识,力争通过优质服务和积极工作使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6、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杜绝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7、严格上下班和节假日值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

8、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团结同事,尊敬他人。

9、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为人正直。

10、认真填写各种婚姻文书,力求整洁规范,无遗漏项目,同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好婚姻档案保密工作。

(五)救助管理站

1、负责城乡市区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教育工作。

2、负责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回原籍或住所地的工作。

3、负责本市流入外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工作。

4、完成上级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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