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0 23:01
存款保险机构是指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而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偿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
各国法律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界定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一是由政府出资组建并负责运作管理的官办型,美国是这方面典型的国家;
二是中央政府与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机构;
三是完全由民间金融机构或行业协会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英国、瑞士、意大利等国的存款保险机构。
当今世界,中央银行的普遍职能是控制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和领导、管理。
我国2003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督管理金融业方而的指导地位,具体的法律监管职能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行使,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更侧重于对存款保险业务的微观风险防范与控制,其针对的是存款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投保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