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10
孙兆学,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西稷山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源产业经济专业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铝业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
1983.08——1995.07,山西铝厂孝矿调度组长、车间主任、企管办主任兼调度科科长、副矿长、第一副矿长、矿长、党委委员;
1995.07——2002.01,山西铝厂副厂长、厂长、党委委员;
2002.01——2004.06,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山西企业协调委员会主任(2002.03任华泽铝电董事长);
2004.06——2005.10,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山西企业协调委员会主任、华泽铝电董事长;
2005.10——2006.10,中国铝业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铝业集团公司管委会副主任、中铝洛阳铜业董事长;
2006.10——2013.10,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2007.03起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04起任中国黄金协会会长;2008.04起任加拿大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09—2010.03任加拿大金山矿业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2010年7月加拿大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黄金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继续担任董事长);
2013.10——2014.02,中国铝业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
2014.02——2014.09,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2014年9月15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现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孙兆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铝业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孙兆学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孙兆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孙兆学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兆学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铝业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孙兆学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7月13日,中国铝业公司原总经理孙兆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兆学利用担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兆学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9月8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铝业公司原总经理孙兆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孙兆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兆学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辽宁省和铁岭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6年12月2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铝业公司原总经理孙兆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兆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孙兆学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兆学利用其担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总经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4年,孙兆学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81.5844万元。截至案发前,孙兆学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共计折合人民币968.63126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兆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孙兆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