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5
孙国相,男,汉族,辽宁东港人。1965年2月出生,1985年参加工作,198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曾任共青团丹东市委副书记、青联主席,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
2002年11月-2003年03月,任共青团辽宁省委书记、省青联副主席;
2003年03月-2008年02月,任共青团辽宁省委书记、省青联主席;
2008年02月-2009年01月,任辽宁省盘锦市副市长、代理市长职务;
2009年01月-2010年08月,任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08月-2016年09月,任辽宁省盘锦市委书记、盘锦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6年09月-2018年01月,任辽宁省鞍山市委书记;
2018年01月-2018年10月,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鞍山市委书记。
2018年10月-2022年,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中共十九大代表,中共辽宁省第十二届、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2022年6月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国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孙国相辞去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孙国相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孙国相的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2022年8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国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国相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授意私营企业主出钱跑官买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纪法意识淡漠,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得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国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国相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免去其第十三届辽宁省委委员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9月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国相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国相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2年11月1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国相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国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孙国相,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相利用担任盘锦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盘锦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4月20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国相受贿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相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国相利用担任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盘锦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在获得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76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孙国相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国相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孙国相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3年7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国相受贿案,对被告人孙国相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国相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国相利用担任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盘锦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在获得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765万余元。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国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孙国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