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亮

更新时间:2024-05-29 14:56

孙明亮,男,汉族,1961年1月生,山东高密人,大学文化,198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山东省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80年07月至1983年03月,高密县柴沟联中教师;

1983年03月至1986年06月,高密县拒城河乡团委副书记,书记;

1986年06月至1986年10月,高密县拒城河乡党委副书记;

1986年10月至1990年02月,共青团高密县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90年02月至1992年12月,共青团高密县委书记、党组成员;

1992年12月至1995年12月,高密市注沟镇党委书记;

1995年12月至1997年01月,高密市注沟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1997年01月至2001年02月,高密市夏庄镇党委书记;

2001年02月至2002年12月,寿光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2年12月至2006年05月,寿光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6年06月至2006年12月,寿光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2006年4月至2006年5月任寿光市委常委、提名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寿光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提名市政府市长;

2007年1月至2007年1月,寿光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寿光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寿光市委书记、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

2009年7月至2012年2月,寿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

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潍坊市委常委、寿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

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潍坊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17年2月至2021年3月,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3年3月,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原三级调研员孙明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接受烟台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3年9月,经山东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烟台市纪委监委对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原三级调研员孙明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明亮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便利在税收优惠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明亮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潍坊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潍坊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明亮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烟台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开庭

2023年12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明亮受贿一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明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节前至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明亮利用担任寿光市市长、市委书记,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税收优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66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明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明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4月3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明亮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孙明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的受贿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前至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孙明亮利用担任寿光市市长、市委书记,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税收优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6万余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明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构成坦白,全部赃款及孳息均已被追缴、退缴到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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