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4 16:35
孟宏伟,男,汉族,1953年11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副总警监警衔。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历任公安部部长助理,交通管理局局长;
2004年04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
2004年08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兼);
2013年03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中国海警局局长(兼),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兼);
2016年11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中国海警局局长(兼),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兼);
2017年12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国际刑警组织主席,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局长(兼);
2018年04月,任公安部副部长,国际刑警组织主席(至2018年10月)。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委员。
2018年10月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涉嫌违法,接受国家监委监察调查。
法国当地时间2018年10月7日,国际刑警组织(ICPO)发布公告称,已经收到孟宏伟的辞呈。
2018年10月26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暨主席会议第三次集体学习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审议通过撤销孟宏伟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并提请第四次常委会会议追认。
2019年3月2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家监委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孟宏伟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调查期间发现孟宏伟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中央纪委进行了纪律审查。
经查,孟宏伟毫无党性原则,毫无组织观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抗组织,拒不执行党中央决定;特权思想极其严重,公权私用,滥权妄为,肆意挥霍国家资财满足家庭奢靡生活;家风败坏,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妻谋取职务,纵容其妻利用其职权搞特殊、谋私利;权力观扭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孟宏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玷污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孟宏伟开除党籍处分;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4月,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孟宏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孟宏伟作出逮捕决定。
2019年5月,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宏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孟宏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孟宏伟利用担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宏伟利用担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46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孟宏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孟宏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数十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原局长孟宏伟受贿案,对被告人孟宏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孟宏伟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孟宏伟在担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中国海警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46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宏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孟宏伟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考虑有部分赃款赃物未能追缴等情节,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