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5 11:16
我国学前教育界和发展心理学界对“学前儿童”这一概念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许多人在翻译英语资料时,把“学龄前儿童”(preschool children)、“幼儿”(young children)以及“早期儿童”(early childhood)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都译成“学前儿童”。把正式进入小学阶段学习前的儿童统称为学前儿童。
按照国内外现行的医学以及心理学的分类,人从出生到幼儿期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出生和新生儿期(birth and newborn):出生—1个月;婴儿期(infancy):1个月—1岁,相当于乳儿期;学步儿期(toddler hood):1—2岁;早期儿童期(early childhood):2—6岁,相当于幼儿期。尽管这一分类法正日益受到挑战,特别是对婴儿的分类更是莫衷一是。但是,通常把这几个阶段统称为儿童期。
2024年6月25日,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中增设“学前儿童”一章,整合草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为更好强化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