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7 19:4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宁夏实际,制定的规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23〕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主线,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壮丽篇章。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根据统一安排,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主席离宁期间,受主席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在此期间也不在宁,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各委员会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
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决策政策、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会议活动、重要风险隐患、重要文件讲话、宣传舆情等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实行政府常务会议之前、重大决策之前学规学法和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促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坚持和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工作机制,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定期报告和通报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性会议等部署的重点工作,要主动跨前一步,能够及时落实的事项,先行抓好落实;对官方网站及人民日报等权威渠道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及各部委文件,要按程序第一时间办理并开展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形势。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自治区党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自治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自治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六)审议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分析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八)审议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预算追加事项;
(九)审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十)审议政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二十二、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席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主席确定;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议题分管副主席或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不列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落实材料范式有关要求,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主席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工作要求,新闻稿按程序报主席审定。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主席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主席确定,与议题相关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副主席、秘书长受主席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除专题研究财政事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外,其他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财政资金安排事宜。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主席审定。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全面落实“七个严格”、“七个不得”等严肃会风会纪要求,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实行会议计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先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全区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展、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主席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主席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地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事业单位)、市辖区人民政府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坚决制止文件倒流、变相突破、多头报文等情况。
拟提请自治区党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各地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签署。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席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职责权限签发,重大事项报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事务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重要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报主席审定后签署。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程序签发。
三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自治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的文件,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政府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和评价,都要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属于副主席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主席负责处理;涉及多位副主席的重点工作,明确一位副主席牵头,相关副主席配合,重大事项报主席审定。
三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落实事项事前提示事中警示事后通报办法(试行)》,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从严控制自治区层面督查检查,及时开展督查、提出建议、通报工作、报告情况,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部委安排的重要工作或者下发的公文、签订的责任书等事项;
(三)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政策措施;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全区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七)“主席信箱”、“人民网地方留言版”、“互联网+督查”等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建设,增强规矩意识,提升行政质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制度,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加强和规范调查研究工作办法》,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若干措施》,认真执行“十不发文”、“十不开会”要求。常态化开展集中办公、联合办公、现场办公、视频办公,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自治区具体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自治区党委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上级部署的任务、出台的文件、下发的通报通知和重要信息,以及在我区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要第一时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落实工作交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或岗位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要将本单位重点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巡视巡察、督查考核、遗留问题、未结事项等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岗位变化时,要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向继任者交接重点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不断档。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照领导同志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离宁外出,按照有关规定提前3天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备。自治区副主席和秘书长离宁外出,须提前3天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宁外出,须提前请示自治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假,批准方可离宁。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全面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区外培训、区外调研考察、因公出国(境)和财政支持类节会等活动,表彰奖励、会议场所布置等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凡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酝酿的、尚未决定的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决策、政策信息等,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资源能源等方面重要数据信息,部门在汇报工作或上报材料时要按照密件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或对外发布,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责任,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强化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主动性,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四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倡导“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和“十个抓落实”工作方法,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搞违规项目、隐性债务,不搞统计造假、数据造假,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23〕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