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4-10-20 10:3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法律监督机关。

机构职责

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外事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和第四检察部直接受理侦查后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

(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 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六)第五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七)第六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九)第八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维稳工作。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结合宁夏检察机关司法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宁夏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参与承办自治区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调研论证,组织对拟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检察工作法规、制度的起草,对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意见。负责对宁夏检察机关综合理论调研课题的立项、结项等工作进行审查,编发内部刊物。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负责承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宁夏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指导工作。

(十一)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接待辩护人、公诉代理人。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二)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和管理全区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装备建设、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服装管理、枪支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十四)检察技术处

负责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承担信息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区检察机关信息化安全工作。负责对全区检察技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承担全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委托的法医、文件检验、电子数据、音视频等技术门类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技术协助工作。负责对全区重大、疑难技术案件的指导与办理。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检察技术信息化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

(十五)法警总队

负责办案警务保障和机关办公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培训。负责组织全区检察机关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

(十六)干部处(检察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区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地级市和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地级市党委管理和考核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负责全区检察机关机构编制、人员分类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检察院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以及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离退休千部工作。

(十七)宣传处(新闻办公室)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宣传思想、意识形态、检察文化和表彰奖励等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区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全区基层检察院建设。

(十八)干部教育培训处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派出人民检察院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检察长:窦朝晖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提名人选:马剑勇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录

党组成员、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梁红

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亢晟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红香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陆春

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杨爱琴

副检察长:戴红霞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伟茂

所获荣誉

2017年04月0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现有干警5人拟推荐2017年全国工人先锋号名单。

2014年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并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党支部,2015年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授予集体二等功。

2020年12月,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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