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3 13:41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一)拟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新型城镇化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
(三)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地方标准和各类定额。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拟订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拟订全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评价、激励等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普法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厅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区直统建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六)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地方标准和各类定额。指导厅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七)房地产管理处。
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的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
(八)建筑管理处(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
拟订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实施。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和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路灯等市政设施和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新型城镇化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特色小(城)镇、美丽小城镇和美丽村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项目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承担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有关工作。监督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管理。
(十二)综合执法监督局。
指导监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查处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组织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跨区域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十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区勘察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实施;指导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全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四)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五)纪检监察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编制6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王天军:党组书记
李斌:厅长
袁京平: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国兴: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李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普:总经济师、党组成员
刘婕:一级巡视员
隋峰:二级巡视员
(更新于2024年4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中心
2021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党支部被确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拟表彰对象。
2021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被命名为“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
2021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