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更新时间:2024-10-15 14:17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9]6号),制定自治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旅游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己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四)加强培育完善区内外旅游市场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拟订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培育完善区内外旅游市场,组织开展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工作,引导休闲度假;监测旅游经济运行;提出旅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方面的标准;拟订自治区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承担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负责自治区旅游系统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保密、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自治区旅游系统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旅游促进处。

承担区内外旅游市场开发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事务。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承担重点旅游区域、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提出旅游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 承担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的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旅游安全及旅游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的标准,承担旅游保险有关工作;拟订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的服务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旅游局全额预算事业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旅游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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