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9 22:4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规划计划处、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财务审计处、农村水利处、河湖管理处、水土保持处、科技与信息化处、安全生产与监督处、水库移民管理处13个处室和厅机关党委,行政编制70名。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自治区水资源规划、黄河及重要湖泊、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区水资源,拟订全区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及跨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业、农业、生态及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自治区财政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水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区河湖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八)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区)配套工程建设。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国家、自治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现代化灌区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利扶贫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指导水利投资项目稽察、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督查。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利厅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承担水利行业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评价、激励工作。组织指导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厅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计划处。负责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审核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负责水利改革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和水利普查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四)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调解重大水事纠纷。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节约用水与城乡供水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区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协调推进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城乡供水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村人饮和城乡供水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城乡供水政策措施。
(六)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处。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的监督管理,指导重要河流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负责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验收。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拟订全区水利建设工程定额。指导全区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七)财务审计处。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组织提出自治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水利发展资金、其他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负责水利系统并指导水利行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八)农村水利处。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拟订农村水利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地方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小水电改造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及跨区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九)河湖管理处。拟订全区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政策、技术标准、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和沟(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跨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有关活动的管理。检查、督促、考核河长制落实情况。承担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水土保持处。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承担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淤地坝运行管理和划界。组织、指导和协调实施水利扶贫工作。
(十一)科技与信息化处。指导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组织拟订自治区级水利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与监督处。负责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稽察、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督查。指导协调水利行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十三)水库与移民管理处。指导全区水库、大坝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工程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汉延渠管理处
宁夏水利博物馆
宁夏水利信息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监测预警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秦汉渠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七星渠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唐徕渠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干渠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渠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事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环定扬水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渠首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扬水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海扬水管理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灌溉排水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定额和质量安全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前期工作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宁夏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调度中心
自治区水利厅行政编制5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自治区水利厅党委书记、厅长:朱云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麦山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张伟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王景山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水利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郝皓
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宋正宏
二级巡视员:李克文
二级巡视员:尚中琳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11月2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评为“第九届全国水利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