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6 22:37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81年8月,是由宁波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群众和摄影家的桥梁,是宁波市文联的团体会员。协会接受宁波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有10个各县(市)区分会,宁波保税区分会等团体分会27个,有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197名,浙江省摄影家协会会员553名,市级会员1183名,他们是宁波摄影界的中坚力量,正在和成千上万摄影爱好者一起为打造宁波的摄影名城并走向世界而奋发努力着。
名誉主席:沈一鸣、俞丹桦
主席:戚颢
副主席:潘前波、楼宇浩、陈斌荣、徐建东、黄余迪、黄松挺
主席团委员:俞轶妮、王海波、郑敏、余艇、朱晓峰、樊卓婧、励军辉、虞晓东、尤才彬、陈乾斌
秘书长:俞轶妮
副秘书长:李伊君、 王鹏、汪琳、俞荣群、王海波、叶晓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是宁波市区域范围内摄影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二条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是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艺术方针,为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不断努力。
第四条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接受宁波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宁波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的住所在宁波市柳汀街150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宁波市摄影家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发挥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权作用,团结本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积极从事摄影艺术创作,摄影理论研究,提高会员的文化和艺术素质,多出作品,出理论,出人才,积极支持群众摄影创作,提倡摄影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现、培养摄影人才,壮大摄影队伍,繁荣摄影艺术。
1、努力学习深入生活,积极组织摄影艺术创作活动,开展摄影理论研究和作品评论工作。
2、举办各种摄影艺术讲座和摄影培训活动。
3、举办各类摄影比赛、展览,增强竞争意识,奖励优秀创作成果,奖励优秀摄影人才。
4、积极开展国内外摄影团体组织的摄影交流活动,加强与宁波市建立友好关系的中外摄影组织、摄影家之间的友好联系和交往。
5、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络协作,发挥摄影艺术特长参与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彩扩、暗房制作、摄影器材研究和摄影组织领导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填写会员登记表,交本人创作的四幅作品或足以证明符合入会条件的有关材料。
2、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3、宁波籍、港、澳、台及海外摄影家,可选送代表作品四幅,经执委会讨论通过,接纳为本会会员。
4、团体会员:企事业单位摄影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宁波市摄影家协会的,由团体申请经过协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l、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正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荣誉称号,凡对我市摄影事业作出卓越贡献, 具有较高声望的本会会员可分别授予“名誉理事”、“名誉主席’,或聘为本会“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主席由执行委员会提名,理事会授予,顾问由主席提名,执委会讨论通过.他们分别列席本会理事会,对协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执委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委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l、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