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消费者协会

更新时间:2023-11-08 16:55

“宁波市消费者协会”(Ningbo Consumer Association)又称“宁波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9月25日。宁波市消保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职能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自宁波市消保委成立以来,全市15个县(市)区政府都相继成立了消保委。并在乡镇、街道依据工商所成立87个消协分会,在企业成立了220个消协联络站,在集贸市场、校区、村(居)委会设立144个投诉站。基本形成市、县消保委、分会、联络站、投诉站、消费维权组织网络体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组织保障。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是消保委为消费者办实事的一项重点工作,全市各级消保委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12万件,解决率均在98%以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万元,收到消费者表扬信件5000封。在受理和处理消费者解决投诉的同时,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业反馈商品和服务的信息2000条,促进了商品质量的提高,反映了消费者的意愿,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与政府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

制定地方性消费纠纷调解办法。

宁波市消保委针对鞋类商品、洗染服务业的投诉热点,会同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制定 了《宁波市鞋类商品调解办法》和《宁波市洗染行业纠纷调解办法》。会同宁波检验检疫局、卫生局制定了《宁波市销售进口鞋类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对部分进口食品实施防伪标志管理的规定》。会同宁波市电动车同业工会、家具同业商会,制订了《宁波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家具产品(商品)三包规则》等多个办法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的实施,不但补充了《消法》的可操作性,而且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更有力的保护。

参与行政部门对市场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消保委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打假保节日”、“打假保农业”、“打假保健康”、“打假保名牌”等活动,对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各种检查4200次,进行商品和服务调查720次。通过检查、调查,对个别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在新闻媒介公开曝光,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守法经营,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消费宣传指导。

在每年“3.15”期间,全市各级消保委积极开展以消保委年活动主题为主要内容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活动,联合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600余次,接受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投诉咨询,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习班、培训班1270次;评比消费者信得过单位3000家;向消费者推荐优质商品1000多个。通过消费宣传指导和引导,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加了企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加强消协自身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消保委的自身建设,提高消保委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市消保委开展了创建规范化消保委的活动。提出消保委要做到四个规范,一是组织建设规范,人员编制、经费落实、基层网络组织健全;二是办公设施规范,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办公设施和用品;三是内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消协内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是履行职责规范,严格按照中消协和省消协的要求开展工作。全市有80%的单位达到了规范化的要求,有力的促进了消保委工作的开展和自身素质的提高。

机构及联系方式

宁波市消保委现设有秘书长室、办公室、宣传指导部、投诉咨询部、市场监督部。

秘书长室--------87324388

办公室----------87324674(传真)

消费指导部------87322205

投诉咨询部------87324385

市场监督部------87324385

通讯地址:宁波市长春路34号7楼

邮政编码:315010

组织机构

一 、领导机构单位:

会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副会长: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秘书长: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二、常务理事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贸易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日报社、市总工会、共青团宁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三、理事单位

(一)政府机关

市委宣传部、市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名)、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贸易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2名)、市环境保护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名)、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电信局、市供销合作社。

(二)人民团体(社会团体)

市总工会、共青团宁波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市质量管理协会、市房地产协会、市食品工作协会、市饮用水同业公会、市广告协会、市市场协会、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市消费者协会秘书处(2名)。

(三)新闻单位

宁波日报宁波晚报东南商报宁波电视台、宁波广播电台、宁波广播电视报。

(四)各县(市)、区消费者协会

余姚市消费者协会、慈溪市消费者协会、奉化市消费者协会、宁海县消费者协会、象山县消费者协会、鄞州区消费者协会、海曙区消费者协会、江东区消费者协会、江北区消费者协会、镇海区消费者协会、北仑区消费者协会、保税区消费者协会、大榭开发区消费者协会、科技园区消费者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市消保委”)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市消保委的英名译名是:Ningbo Protection Commiss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缩写为NPCCRI)。

第二条 市消保委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消保委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条 市消保委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市消保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八)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九)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十)加强与境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参加和组织有关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市消保委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市消保委组成人员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八条 市消保委委员由组成单位推荐,委员如工作调动的,由原所在单位另行推荐人选。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

第九条 市消保委的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全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全委会通过。聘请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为名誉主任。

第十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全委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研究并决定省消保委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市消保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定和修改市消保委章程;

(四)决定市消保委主任、副主任;

(五)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聘请市消保委的名誉主任。

第十二条 全委会决议的通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研究市消保委的重要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四)对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审议;

(五)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常委会决议的通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第六章 秘书处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市消保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秘书处接受全委会的领导,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的领导,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内设办公室、消费指导部、市场监督部、投诉咨询部等若干个职能机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做适当调整。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消保委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筹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市消保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消保委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消保委承接宁波市消费者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延续其组织关系。

第二十四条 市消保委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通过,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解释权属全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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