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1-09 00:05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是根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而设立,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负责调节全市经济运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地址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市政府北大院)5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民经济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对策措施;受委托研究起草工业经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及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研究确定、组织培育市重点骨干企业;负责机械冶金、纺织、医药、轻工、化工、电子、建材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市乡镇企业工作;指导乡镇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企业的审计、环保等工作;指导全市乡镇企业的改革和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指导县(市)、区工业园区建设与乡镇企业块状经济发展。

(五)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负责限额以上和涉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技改项目报批工作;指导全市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市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负责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大企业、大集团的规划与培育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和法律顾问工作。

(七)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工作(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负责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提出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组织开展工业产品销售的重要会展活动;组织本市工业对外贸易工作。

(八)管理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引进和设备招标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及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认定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市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市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及市级优秀新产品奖的审定;参与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合理配置;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九)负责全市节能资金的筹措、管理;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和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审核全市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有关节能内容;参与管理全市能源、原材料等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和指导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提出配备;调整领导班子的意见;组织实施对工业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工业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人才开发管理等工作;负责和指导委机关老干部和系统内的老干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指导工业方面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建立健全机关行政规章制度,综合协调和督查委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电子政务和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相关目标考核工作;承担帮困扶贫工作;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上级重要批示的督办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信访等工作;负责委系统和直属单位党群、人才、统战、维稳、综治工作;参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工作。

政策法规处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和审核委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研究课题管理;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行政事项的认定、审核、审批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系统内普法和执法队伍建设,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产业规划处

组织编制工业转型升级和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提出工业转型升级、信息化及信息产业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落实差别电价等产业政策;负责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综合性材料、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预测预警经济运行态势,做好信息引导;拟订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培育发展大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跟踪监测发展态势;负责救灾物资应急生产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和市品牌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技术改造与进步处

拟订产业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控政策措施;协助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核准、备案工作;承担技改投资项目进口和国产设备抵免税审核工作;指导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企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工业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牵头做好行业龙头、重点骨干企业和总部经济培育工作;指导新兴产业和产业基地的发展;负责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指导工业园区发展;承担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综合管理和协调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全市能源利用监察管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节能产品认定;指导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业节水、新能源推广的应用和管理;负责全市电力运行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等工作;指导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负责热电、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新能源发电项目初审等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日常工作。

中小企业处

指导、推进、协调政府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扶持和监管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和市场拓展;负责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工作;综合推进和协调政府服务企业工作

企业管理处

指导和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制定培训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和培育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认定企业管理咨询资质;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牵头管理系统内行业协会工作。

市场处

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市场拓展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完善产品市场营销体系;组织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会展活动,开展区域及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参与研究提出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政策建议;承担委机关外事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24号),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根据每年公开情况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机构概况、行业介绍、法规公文、工作信息等,具体可登陆政府网站查找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查阅《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阅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行程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具体受理机构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时间受理),通信地址:宁波解放北路91号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表可在委办公室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委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委信息中心接受核实。

(四)申请的办理步骤

市经信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市经信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情况

市经信委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通信地址:解放北路91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四、工作机构

办公室为市经信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北路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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