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更新时间:2024-06-26 08:11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挂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区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地方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指导监督区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统筹调控工作,实施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拟订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推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组织、指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指导或会同编制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各类空间规划。

(七)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海域、海岛、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市级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建筑风貌、市政交通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期间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海洋和林业生态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负责地质环境的监测、管理与评价。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监测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指导绿色矿山建设,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全市海洋行政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参与拟订全市海洋发展战略、政策。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

(十五)负责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建设。组织实施国土绿化工作。负责林业、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湿地、草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监督管理。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实施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立地方测绘基准和测绘基础设施。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地图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八)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实施科技兴海战略。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地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规划和测绘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区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综合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保障、节能减排、扶贫、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牵头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组织实施。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和行政事务的督办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党组会议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国(境)管理、教育培训、人才等工作。指导系统队伍管理,按规定管理局管领导干部。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团组织工作、全市基层站所建设。

(三)政策法规处(挂信访办公室牌子)。提出自然资源和规划立法规划、计划的建议,在法定权限内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合同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推进系统法治建设。

(四)改革发展处。牵头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重大课题调研和归口管理。负责编制年度综合报告。牵头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改革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牵头负责科技、信息化、大数据管理、对外国际交流工作。

(五)财务与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以及督促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承担全市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八)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核算统计、负债表编制工作,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除外)使用权管理。拟订、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拟订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监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

(九)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开展全市城市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上报工作。组织或参与区域性重大规划的编制。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重要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布局并组织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用途管制与行政审批处。拟订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用途管制和转用政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城乡规划实施政策和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的操作规程,负责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和相关审批事项的报批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初审工作。

(十一)生态修复与耕地保护处。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牵头负责相关工作。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偿的监管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承担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地区与村镇规划处。负责组织和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规划用地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中心城区控规编制、报批和评估、修改、维护工作,牵头组织编制重要功能区、组团规划和重要地段或景观系统城市设计。牵头开展市级重要功能性项目选址论证。负责建立村镇规划管理体系,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编制。

(十三)建筑与风貌管理处。负责本市建筑与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组织、指导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的建筑方案审查。负责市级重要开发地块规划前期研究,提出地块规划条件。牵头开展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等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指导传统村落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建筑环境与艺术专委会的组织工作,承担市名城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交通市政与专项规划处。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体系。制定交通市政和其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政策、标准。负责或参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河道、绿地等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土空间管制。负责、指导交通市政和其他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地矿处。负责指导全市地质调查管理。拟订地质矿产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开展地质环境监测与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调处较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六)海域海岛管理处。拟订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提出海洋年度利用计划、中长期规划并参与实施。组织开展海洋空间资源的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洋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理铺设。负责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承担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海洋发展战略、政策,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等工作。

(十七)海洋预警预报处。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组织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建设和管理全市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指导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八)国土绿化处。拟订国土绿化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湿地生态修复和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按分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发展、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湿地、草原的保护、发展和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二十)测绘地理信息处。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政策、标准和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测绘系统、测绘基础设施和重大测绘项目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数据获取、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建设。负责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地图编制和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参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承担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执法局(挂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牌子)。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开展专项性、区域性执法行动。查处重大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区县(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配合海洋维权工作。建立并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上级督察联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系统党建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群团工作,牵头负责党组巡察工作。

职能转变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制定涉及国土空间的专项规划清单,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

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服务便民高效。

职责分工

1、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林业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湿地、草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土绿化、保护修复、开发利用、林木种苗管理等涉及林业资源生态属性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林特产业发展、经济推进、林特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总体应急预案和森林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组织协调较大森林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海洋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除渔业资源外的海洋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确权、修复、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海洋经济的统计、相关核算工作,推进落实由国家海洋局布置的涉海经济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负责海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疑点疑区监测,并委托海洋执法机构进行执法。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并牵头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涉海有关项目重大规划,推动海陆联动;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综合协调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工作,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负责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海洋执法机构进行执法。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海洋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海洋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直属机构

市森林公安局(挂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属正处级行政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监督、协调、指导查办全市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现任领导

王寅星:局长、党组书记、宁波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兼)、宁波市海洋局局长(兼)、宁波市林业局局长(兼)

杨斌: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夏海明:副局长、党组成员

戚春良:副局长、党组成员

孙国夫:党组成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钱贤丰:副局长、党组成员

余劲:副局长、党组成员

丁永平:党组成员、专职副总督察

戴涛: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罗剑光:整治储备中心主任(副局级)

赵艳莉:自然资源和规划研究中心主任(副局级)

黄绍华: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副局级)

孙义为:市委督查专员、一级巡视员

朱天奇:二级巡视员

王立志:二级巡视员

陈为民:二级巡视员

景松健:宁波市纪委市监委一级调研员

汪琳:一级调研员

陈仲才:一级调研员

顾红麟:一级调研员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2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与风貌管理处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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