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旁园地

更新时间:2023-12-23 22:42

宅旁园地是指农民房前屋后及由集体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园地。它归社员长期使用和经营,生产的产品归社员所有,由社员自由支配。

苏联情况

苏联拨给公民个人经营家庭副业的土地。

30年代初,苏联实行农业全盘集体化,在实行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时候,允许农民保留一小块宅旁园地,经营家庭副业。以后,国营农场职工、家住农村的工人和职员也允许拥有宅旁园地。1969年通过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规定:“拨给集体农庄庄员家庭(集体农户)使用的,用作菜园、果园和其他需要的宅旁园地不得超过0.5公顷(包括建筑物所占土地),如果是灌溉地则不得超过 0.2公顷”。宅旁园地的具体面积由庄员大会根据庄员家庭成员数目和他们参加农庄公有经济劳动的情况确定。职工的宅旁园地面积,由各加盟共和国规定。例如,俄罗斯联邦规定:国营农场固定职工宅旁园地不得超过0.3公顷;教师、医生和其他专家0.2公顷;其余工人和职员0.25公顷;退休人员和残废人0.15公顷。如果是灌溉地,则减少一半。1981年苏联宅旁园地共615万公顷,占全部播种面积2.8%。

庄员和职工可以无限期地免费使用宅旁园地,但必须缴纳农业税。公民在宅旁园地上除了经营种植业外,还可以经营畜牧业。《集体农庄示范章程》规定:“集体农庄庄员家庭可以有一头带有一岁以下小牛的奶牛,一口带有3个月以下小猪的母猪,两口育肥的肉猪,10只绵羊和山羊,蜂群、家禽和家兔不限。

苏联规定

宅旁园地不得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或使用雇佣劳动耕种。宅旁园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饲养的牲畜头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地方苏维埃、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应帮助庄员和职工经营宅旁园地,例如,用拖拉机、农业机器帮助耕种宅旁园地,供应幼畜、雏禽以及饲料,划给刈草地和放牧场,帮助销售产品等等。

苏联宅旁园地经济在农业生产中占重要地位。1980年宅旁园地经济在农业总产值中占27%,其中:土豆占64%,蔬菜占33%,肉占31%,奶占30%,蛋占32%,羊毛占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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