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签担保守行为

更新时间:2022-06-27 23:30

自签担保守行为(简称签保守行为或守行为,英语:Binding over)是普通法地区如英国和香港一种处理刑事案件的判罚,方式分为两种。其一是法律上所称的有条件的释放,法庭会要求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再犯事,如果犯事的话,便要向法庭缴罚款项。

执行方式

有条件的释放

当法庭决定执行“有条件的释放”,便会要求当事人承诺,在不多于3年的期限内不触犯某些指定条件,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质相近的罪行。虽然这种判罚相对之下较为轻微,但当事人仍会留有案底,丧失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资格。

执行方式是于当事人认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后,由法庭指定担保的金额(不多于2,000港元)、守行为的范围及期限。违反守行为命令者要向政府缴纳该担保金。

没有刑事案底的签保守行为

律政司有权根据《太平绅士条例》,于当事人未获定罪的情况中,要求当事人签保守行为。当事人并不会有任何刑事纪录,仍可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惟犯事纪录会存在香港警方的档案中。假如当事人在签保期间违反守行为的条件,便需向政府缴付担保金,但前次案件不会被视为已定罪。

“没有刑事案底的签保守行为”一般只会出现于轻微控罪且有环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当事人小于16岁,加上没有犯罪纪录,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重要案例

2014年9月24日,一名香港大学交换生,于本年3月至4月26日期间,在宿舍露台种植大麻,被控栽植大麻罪,案件今早在东区法院再提堂。

控方表示,考虑到21岁的被告欧阳梓丰仍在学、没有案底,相关植物仍在生长阶段,且没有证据显示有商业用途,所以申请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被告其后获准以1000港元自签守行为12个月。

裁判官指出,被告非常幸运,告诫他要好好珍惜今次机会。案情指,被告在本年3月至4月,参与宿舍导师所举办的有机种植计划,在宿舍李兆基堂的露台上种植大麻,其后被导师发现,通知舍监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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