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5:55
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是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之一。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和工作寿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与电力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条例与反事故措施。
1、在役机组
(1) 多数电厂的压力容器及高温高压管道在安全性评价中的得分率是汽机专业中最低的。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支吊架的定期安全性能检验工作不规范。如:① 未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程,检验周期过长、检验项目不全、抽检比例不够。有的机组投产 10 多年来,从未对压力容器、压力管支吊架进行定量检查。② 无或无规范完整的压力管道及其支架的检查记录(报告)和压力容器每年1次的外部检验记录(报告)。
(3) 安全阀的定期试验工作不规范。如:① 进行起座压力校验工作前,不进行阀门严密性试验。② 对蒸汽安全阀只进行起座压力冷态校验工作,从未进行热态校验工作。③ 起座压力校验记录上,仅有起座压力值,无回座压力、开启高度记录,无试验介质名称与其温度记录。④ 无规范的试验报告,仅有不完整的记录,记录上无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次数、试验日期等记录,也无试验人签字。有的电厂投产10年来,从未开展过安全阀校验工作和每年至少 1 次的安全阀放汽试验工作。
(4) 安全阀定期解体检修中,无或无规范完整的检修记录与检修工艺。如:① 弹簧直接作用式安全阀检修中,往往不测弹簧自由长度,有的机组从未解体检修过安全阀。② 部分电厂在检修中更换了安全阀弹簧,但对新弹簧的性能参数未作任何验收性复测。③ 安全阀的回座压差比高达 17%~28%,或低达 0.7%~1.6%(合格范围通常为 4%~10%),却不作任何调整处理,原样装复。
(5) 有的机组上的安全阀向空排汽管的最低点未装疏水管,有的在该疏水管上违规加装了手动截止阀。
(6) 压力容器的就地水位计上,无标有刻度值的水位标尺。
(7) 个别机组的高压加热器汽侧,既无安全阀,又无自动危急疏水系统。
(8) 不少专业检验单出具的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如:① 有的报告填写不完整,材质、规格、工作参数、安全阀型号等栏目内未填写。② 有的报告填写错误,如:规格、技术参数、设备名称、压力容器类别、安全附件的规格与数量、安全阀的额定起座压力等填写错误。③ 有的报告填写不规范,如: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被评为 3 级,但综合报告上对为什么只能评为 3 级,未作任何简要文字说明;综合报告上无负责人亲笔签字,分析报告上无检验员与审核人亲笔签字;签字栏里均为任何正规检验报告都不允许的电脑打印名字;有的分项报告上的实测值偏离设计值(合格值)过大,但该报告结论栏里,对该问题是否仍评为合格或是否让步均未作任何文字说明。④ 未对压力容器上的安全薄弱部位进行抽检,如热应力大的接管座角焊缝、筒体主焊缝的丁字焊缝、易受汽流冲刷的部位。⑤ 个别电厂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单位 1 年多时间也不出具检验报告。有的检验报告仅有分项报告,而无综合报告、无受检容器安全状态等级评定。
2、在建机组
(1) 不少机组在整套启动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由电厂委托专业检验单位完成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检报告和由监造单位(或电厂)完成的压力容器监造报告(含制造现场的见证签证)还未完成或未送达工程现场,使工程质量监检对机组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与安全状态不能作出完整的评定。
(2) 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检工作不规范。如:未执行电力行业规程,检验项目不全或抽检数量不足。
(3) 安全阀未进行严密性试验,安全阀起座压力校验工作中,无正式(规范)校验报告,仅有不完整的校验记录。
(4) 压力管道全部安装好后,机组整套启动前,工程验收部门未对压力管道支吊架作认真的全面复查与定量记录。
产生上述共性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电厂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不到位,对压力容器的订购合同签订、监造、安装、检修、定期检验等方面的工作缺乏有力、有效的安全技术监督。
(1) 压力容器的订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建设方(甲方)不了解或不熟悉电力行业的某些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只重点关心设备技术性能参数,而忽视了为确保产品质量与运行安全性能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由此造成合同中的监造(见证)项目与内容、制造厂应向电厂提供的出厂资料,不能满足电力行业的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2) 压力容器的监造合同、安全性能检验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电厂部分相关专业人员不了解或不熟悉电力行业某些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由此造成监造合同中的见证项目、内容与要求,检验合同中的检验项目、抽检比例与抽检部位,不能满足电力行业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的要求;造成监造报告与检验报告的提交日期,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进度要求。有的合同上把项目内容写得不具体、含糊不清;有的监造合同、检验合同上的技术性内容,均是由乙方(监造单位、检验单位)单方面提出的,电厂方未对合同上的技术性内容行使最终核审权。
(3) 对乙方提交的监造报告、检验报告,部分电厂未对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审。
(4) 部分电厂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适应本岗位的工作需求,对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管的相关技术问题不清楚或一知半解,不能进行有效的安全技术监督。
(1) 电厂应选派称职的专业人员参加压力容器的订购合同、监造委托合同、安全性能检验委托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中的技术条款要具体、明确。
(2) 压力容器的订购合同中,应明确随机资料或出厂资料在产品出厂后 20 天内(由基建工程进度定)提交给建设单位。压力容器的监造报告,也应在监造合同中明确为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20~30天内提交给电厂。对逾期交不出监造报告或检验报告的,合同上应明确违约金处罚条款。
(3) 技术检验工作是市场行为、企业行为,检查单位与电厂的关系是甲乙方经济合同关系。电厂相关责任人要对监造工作与检验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与技术安全监督,认真、及时地核审监造报告与检验报告,对不合格的报告应及时婉言退回监造单位或检验单位重写(此点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
(4) 电厂相关技术领导与专业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相关规程与反事故措施的规定,加强对安全阀、压力管道及其支吊架的定期检查工作的监督力度。
(5) 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负有监督责任的电厂技术领导与专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扩大专业知识面,熟悉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条例与反事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