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公益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3-12-22 21:59

安利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11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的4A级基金会。

基金会概况

基金会简介

2011年1月,安利公益基金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成立。

安利公益基金会传承安利(中国)的公益精神和公益行动,汇聚安利(中国)员工、营销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爱心和力量,以专业、高效、透明的操作方式,为社会传递温暖,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安利公益基金会成立以来,开展了“春苗营养计划”“阳光成长计划”等多个项目,累计帮扶儿童超过210万名。安利公益基金会曾荣获“中华慈善奖”、两次入围福布斯中国慈善基金会排行榜25强、三次荣获“慈善透明卓越组织”,2015年荣获民政部4A级基金会认证。

基金会宗旨

汇聚爱心,传递温暖,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目标

促进中国贫困儿童的公平发展

基金会使命

安利公益基金会致力于促进社会和谐,帮助每个人实现参与奉献、共同分享的美好生活。安利公益基金会汇聚多方力量,帮助贫困儿童获得更好的生活、教育和发展机会,为他们的未来创造无限可能;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递志愿精神,倡导负责任的生活态度;通过开展研究、合作和交流等形式,引领公益组织的能力提升,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金会标志

发起人简介

安利公益基金会由美国安利公司最大的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捐资1亿元人民币发起设立。作为全球最大的直销企业之一,美国安利公司成立于 1959年,业务遍及111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安利全球销售额为108亿美元,是全球第一大直销公司。

安利(中国)于1995年开业,为消费者提供纽崔莱营养保健食品、雅姿美容 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系列共四大类150多款优质产品,并为有志自主创业的人们提供灵活择业、多劳多得的事业机会。2014年,安利(中国)销售额为252亿元人民币,连续12年位于安利全球市场第一,累计缴纳各类税款近605亿元人民币。

在认真经营的同时,安利(中国)秉承安利全球悠久的公益传统,努力用财富造福社会,以爱心回报社会。截至2014年12月,安利(中国)捐赠、赞助款项达7.4亿元,参与实施公益项目11700多项。

作为安利(中国)公益精神的传承者,安利公益基金会将以专业、透明、高效的方式运营管理,透过基金会的平台汇聚社会各界爱心力量,传递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温暖。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安利公益基金会,英文名称:Amway Charity Foundation,缩写:AC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汇聚爱心,传递温暖,促进人与社会的平等、和谐与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为人民币50,000,000元,来源于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是 民政部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11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救助弱势儿童,开展相关方面的交流和研究活动;

(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三)设立公益基金,实施专向资助;

(四)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人、发起人;

(二)公益慈善、儿童、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重要非营利组织领导人;

(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基金会理事会不存在有近亲属关系的成员。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基金会重大事项、业务活动计划进行审议、表决;

(三) 罢免、增补理事;

(四) 监督基金会工作;

(五) 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七) 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拓展资源,建言献策;

(八) 遵守本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名誉,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九) 理事离任时,应对基金会相关事务保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4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安利公司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益项目支出;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单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理事会成立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基金会每年的重大投资活动计划,在重大投资

活动的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继续资助已开展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

(二) 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的公益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框架

赞助人

Doug DeVos , Steve Van Andel

名誉主席

郑李锦芬、颜志荣

理事会

主 席:余放

副 主 席:黄圣文、翟明翯、王汝华

理 事 长:彭翔

秘书长:邓越

理 事:余放、黄圣文、翟明翯、姜张丽青、张玉珠、陈佳、李文莉、陈森林、王汝华、彭翔、李志艳、童晶菁、 邓越

监事会

程刚、孟琦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余放、王汝华、彭翔

为5加油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大约有2亿名5岁以下儿童因营养不良而发育迟缓,5岁以下儿童1/3的死亡与营养不良有关。在中国,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目前大约还有3000万儿童处在营养不良的困境,特别是5岁以下儿童,这个群体的孩子生长迟缓率高达20.3%,贫血病患病率高达19.6%,这意味着,每5个孩子中就有1个存在着严重的营养问题。

2015年,安利公益基金会携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联合发起“为5加油——学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通过提供系统的营养改善方案,帮助中国贫困地区3-5岁儿童在成长关键期获得必要的营养支持与健康教育,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加油!

具体举措:

1. 直接营养干预:在中国8个省份的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山村幼儿园中,为3-5岁学龄前儿童提供专业、有效、均衡全面的营养补充品——儿童营养咀嚼片;

2. 营养健康教育:开发和提供适用于中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的营养健康教学内容,并对山村幼儿园教师提供培训和支持;

3. 成长监测评估:开发多功能营养教学柜,帮助山村幼儿园教师用简单可靠的方法监测儿童发展状况, 汇总数据用于后续研究和评估。

春苗营养计划

2011年,安利公益基金会与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发起,旨在改善贫困农村地区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截至2015年,春苗营养计划在22个省(区、市)250个县共完成建设春苗厨房3800多所,培训管理员4000名,受益儿童190万。

“春苗营养计划”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厨房公益项目,荣获民政部2011年度“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2013年12月入选中国扶贫基金会、清华大学、财新网评选的中外企业履行国际社会责任优秀案例。

人才培养计划

项目介绍

“中国公益慈善人才培养计划”是中国首个由政府主导的民间公益组织人才培养计划,也是由民政部指导,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安利公益基金会共同发起、多家公益慈善组织共同参与的专业化公益慈善人才培养项目,旨在改善公益行业人才匮乏状况。安利公益基金会三年内将投入1,000万元,每年重点培训50名公益行业从业人员,并从中评选出最具潜力的10位公益慈善领军人物,每人额外拨付10万元,资助其机构的发展。三年培训计划全部结束后,项目将为最具潜力的10位公益慈善领军人物提供进入国际知名学府海外深造、考察交流机会。

项目成果

已重点培训100名公益行业从业人员

已评选出20位最具潜力的公益慈善领军人物

已为20家NGO机构提供总计200万元发展资助

荣获“2013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创新100”特别创新奖

公益研究院

2014年8月, 安利公益基金会成立纽崔莱儿童营养公益研究院,这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儿童营养问题的专业项目与研究资助平台。研究院将遴选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儿童营养公益项目和研究课题进行支持,致力于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的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及6岁以下儿童患病率。

志愿者基金

项目介绍

中华志愿者基金于2012年2月27日设立。该基金由中华志愿者协会

安利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目前总数超过7.4万人,分布在全国200多支志愿者服务队中,他们广泛活跃在抢险救灾、赛会支持、社区服务、教育辅助、项目监督等各个领域,在社会中传递着向善的力量。

项目成果:

基金累计支出842万元

总计资助优秀服务项目26项

累计有39090名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累计提供志愿服务达到226648.7小时

项目累计覆盖受益人数326246人

彩虹支教计划

合作机构:共青团中央

关键词:留守儿童、素质教育、高校支教数据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达5800万。农村地区教育发展落后,学校软硬件条件差,留守儿童学习视野较窄,素质教育严重滞后。

安利(中国)2002年与共青团中央启动了安利“名校支教”项目,与国内知名高校合作,资助研究生支教志愿者,为西部留守儿童提供教育支持。2009年,项目升级为 “ 彩虹计划 ” ,重点关注西部贫困地区留守儿童的教育,为当地农村改善教育设施,为失学儿童提供助学金,丰富学校的文体活动,开阔留守儿童视野,发掘才能,增长见识。截止2010年底, “ 彩虹计划 ” 已累计投入资金2100多万元,受益儿童达40万人。

安利公益基金会承前启后,正式将该项目命名为“彩虹支教计划”,更全面地关注留守儿童的素质教育水平和智力提升,为他们的人生创造更多的机会。

阳光成长计划

合作机构: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全国少工委)

关键词:流动儿童、社会融入、心灵成长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目前有流动儿童1,982 万。这些孩子跟随进城务工的父母来到城市,生活、教育环境的落后使他们游走于城市的边缘。他们虽然生活在城市,但是却难以融入城市,城市没有能给他们带来家的归属感。

安利(中国)2008年5月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发起 “ 阳光计划 ” 活动,以全国15个试点城市的15所打工子弟学校为依托,设立面向流动儿童的课外辅导学习中心“阳光图书馆”,带动安利志愿者为孩子们开设各种素质教育方面的课外辅导班,同时组建安利“阳光小记者团”,让孩子们以小记者的身份增强对城市的了解与热爱。多种社会融合活动改善了流动儿童的教育环境和生活环境,将帮助他们成为健康快乐的新一代城市居民。截止20 10年底, “ 阳光计划 ” 累计投入660万元人民币,在24个重点城市为25所打工子弟学校建设了阳光图书馆,受益儿童达 65,000人。

未来,安利公益基金会将该项目升级为“阳光成长计划”,关注城市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范围扩展到全国32个省市区,在捐建阳光图书馆的同时开展“阳光课余兴趣班”。

项目管理机制

管理简介

安利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基金会宗旨与章程的规定,制定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 基金会的项目通过网站、电子邮件、文件信函等方式进行发布,发布对象是所有潜在的 合作伙伴。

安利公益基金会的所有项目均需经基金会管理机构审议,由基金会主席或主席指定 的代理人批准。

安利公益基金会对项目的审批标准为: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年度项目计划;项目的社 会价值清晰;项目应具有可持续性;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流程

1.项目立项。项目执行方填写《项目申请表》,并附详细的项目建议书,提交至基金会 项目管理部。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和筛选,并与合作伙伴进行沟 通、 协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项目经基金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基金 会主席批准后,基金会与合作伙伴签订捐赠协议。

2.捐款申请与拨付。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填报《安利公益基金会付款 申请书》,并完成审批程序。基金会财务官员将以支票或电汇的方式向合作伙伴拨付 捐款,合作伙伴应提交发票或捐款收据。

3.项目实施与监测。合作伙伴负责项目的实施,并与基金会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对项目实 施过程进行监测,监测的方式包括项目访问、项目执行自我监测、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4.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应与负责执行项目的合作伙伴一起对项目 执行状况进行综合的、由社区充分参与的评估,项目评估也可以第三方进行。

5.项目完成。项目实施和评估过程完成后,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应与合作伙伴一起完成 《项目完成报告》和《项目清算报告》,并对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和有必要保 存的非正式文件妥善保存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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