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17:26
(一)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主要职责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县(市)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负责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性政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四)对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会同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派驻市直各部门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并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审核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