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07-10 16:27

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简称“安徽省个民协”)成立于1986年3月,原称“安徽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2004年核准更名为“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协会是由全省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省个民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协会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号省人大办公楼11层。

协会概况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全省个体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以“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为根本,一是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二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三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业务技术培训、商务活动,做好个体民营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四是为会员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五是加强调研,做好个私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六是兴办会员福利事业,关心会员生活。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七是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个私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建等工作。八是指导全省各级协会的工作,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九是承办党委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宣传教育部、组织联络部、经营指导部、法律维权部。

协会办公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号省人大综合办公楼11层。

邮政编码:230001

主要成果

近年来,省个民协会坚持以“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以组织开展“会员服务年”为载体,着力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协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构建服务型协会,为促进安徽经济奋力崛起做出新贡献。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会员队伍政治素养。

全省各级协会组织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认真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活动中各级协会组织逐级制定学习计划,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采取学习和讨论相结合,学习和宣讲相结合的方法,月抓集中,季抓汇报,会员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明显增强。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省各级协会共组织学习2000余次,印发宣传材料、读本60余万份,举办演讲会、报告会1000余场次,参加培训人员达35万余人次。

自2009年省协会在与省文明办、省工商局会召开全省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和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表彰大会,并将该“双百”创建活动作为一项制度性活动来安排,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省性表彰,拓宽和增强了文明创建的广度和深度。各级协会以争创“双百”、“青年文明号”、“优秀无假货示范点”等为载体,力抓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认真抓,反复抓,使广大会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推进个私企业党建工作。多年来,淮南、淮北、芜湖、滁州、马鞍山等地协会加强党建组织建设,不断实施和完善各项党建工作制度,丰富党组织生活,积极开展工作,壮大了党员队伍,扩大了党组织覆盖面。在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中,省协会全面铺开了主题纪念活动,包括庆祝大会、参观学习活动、红歌会、系列座谈会、文艺晚会、专题学习活动、重点宣传活动、文化活动和群众性纪念活动动。

二、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构建现代服务性协会

各级协会组织本着“服务是协会工作第一要务”的理念,积极践行“三服务”。

(一)从2010年,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了“大走访”活动。省协会制定下发活动通知和配套的“会员服务菜单”。各地协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分工,划分责任区,扩大走访活动覆盖率。2010年,各协会分层走访个体工商户会员68.8万户,私营企业会员8.3万户,走访活动覆盖率一般达80%。通过“大走访”活动,拉近了协会与会员距离,提高了协会地位和影响,为协会依据会员诉求及时有效地开展服务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对推动协会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牵线搭桥,努力解决会员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全省协会系统直接帮助会员企业融资13亿元,仅六安市就向1.5万个私会员发放贷款9.5亿元,扩大了融资面,拓宽了融资渠道,增加了融资频度。

(三)健全维权网络,加大维权力度。全省14个市协会联合律师协会成立了市级“律师服务团”,省、市律师服务团维权律师达2500余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有专职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人员组成的维权服务网络。全省各级协会共受理投诉咨询1856件,为广大个体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50多万元。

(四)树为民服务品牌,为协会增光添彩。在第十五个“光彩服务周”活动中,全省各级协会组织围绕“我服务,我光彩”这一主题,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指导思想和“优质服务、优惠服务、义务服务”的基本要求,认真开展了“光彩服务周”活动。服务周期间全省各级协会发放宣传材料45000余份,受理法律法规咨询8000余人次,修理机动车2200余台,家电700余台,义诊2100人次,让利销售金额65.5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五)致富思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年来,会员们纷纷争献爱心、回报社会。舟曲泥石流灾害发生后,淮南市协会及时在会员中开展募捐活动,全市会员在短时间内自发捐款20多万元,被市政府评为“支援灾区建设先进集体”;铜陵市特力电缆公司慰问抗洪干群,奉献2.5万现金和食品、水等;蒙城县、泾县个私协会举办捐赠仪式,募集近3万元为贫困大学生圆了大学梦。

三、抓好自身建设,促进协会整体功能进一步加强

各级协会按照“自身建设好、作用发挥好、社会形象好”的总体要求,在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协会组织在逐步强化功能中稳步发展。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发挥理事作用。省协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工作圆满结束。 (二)狠抓基层,夯实基础,协会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各级协会认真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围绕基层协会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弱点,按照“五有九要”着力抓调研、抓规范、抓督导,增强工作力度,加大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基层协会的全面建设。六安市霍山县个民协会被中个协评为“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基层建设示范单位”。

(三)注重宣传报道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省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同时印发了《安徽省个民协会新闻宣传奖励办法》(试行)。省协会建立了“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网站,并将“简报”改版为“安徽省个体民营经济”杂志,通过建立通讯员制度和激励机制,营造舆论氛围,对内交流工作,对外彰显协会形象。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简称安徽省个民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individuai civilian entefrprise aociation,缩写为AICEA)。

第二条本团体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企业集团等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团结、教育、引导会员爱岗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是进行经营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团体的发展目标是: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会员,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

(二)组织调查研究,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理论与实践。做好个体民营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反映个体民营企业的诉求,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依据和合理建议;

(三)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建设;

(四)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会员的党建工作。组织会员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个体民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会员进行自我管理,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调解会员经营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有关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八)协助政府组织会员开展创业辅导、技术培训、人才交流、出国考察,组织会员举办产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商务活动,受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做好会员技术职称评定和技能鉴定工作;

(九)宣传推广会员中的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会员活动,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

(十)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会员生活;

(十一) 引导并组织会员参与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的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三)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开展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十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行业组织、分支机构,优化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自律活动;

(十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个体工商户;

2.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3.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4.其他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人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

1.民营企业;

2.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并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各市、县(市、区)级个体民(私)营企业协会和行业团体组织;

3.与本团体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

4.其他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组织。

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经申请加入安徽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3.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单位推荐函;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3.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变更权;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五)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协会领导机构中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担任理事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担任常务理事的比例一般不少于常务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担任副会长的比例一般不少于副会长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4月14日召开的全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19年12月,获得“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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