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图书馆学会

更新时间:2023-12-24 12:06

安徽省图书馆学会是安徽省图书馆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30多年来,紧紧围绕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图书馆科学管理、图书馆业务工作自动化、数字图书馆建设、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古籍保护等方面,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年会、专题讲座、培训等,在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业务咨询、编辑出版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学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推动安徽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繁荣学术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

历史沿革

安徽省图书馆学会成立于1978年3月,是安徽省图书馆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20多年来,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在安省科协、省社科联领导下,在中国图书馆学会的指导和省文化厅的关心支持下,在历届理事会、广大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图书馆科学管理、图书馆业务工作自动化、数字图书馆建设、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组织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年会、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在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业务咨询、编辑出版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学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推动安徽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繁荣学术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

理事会每四年换届一次。现拥有个人会员(中图会员及省图会员)1000余人。2010年11月18—19日召开了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八届理事会。八届常务理事25人,理事67人,理事长易向军,副理事长丁光清、程晓舫、李霞、柳炳康、张海政、陆和健、凌 波、周国正,秘书长张海政(兼)。副秘书长武巍泓(常务)、杨林艳、赵 安、许俊荣。学会机构设置:秘书处(办公室)、学术研究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专业委员会、学刊编辑与专业交流委员会。

会刊《图书馆工作》伴随着学会而成长,自创刊以来走过了32年的风雨历程。会刊发表的论文和文章对促进我省图书馆事业建设、推广工作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学术队伍、活跃研究氛围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学会秘书处地址:合肥市芜湖路74号 邮编:230001

2023年3月7日到8日,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巢湖市召开,大会以等额选举举手表决方式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安徽省图书馆学会十届一次理事会议上,安徽省图书馆馆长林旭东当选理事长、安徽大学图书馆馆长储节旺、合肥图书馆馆长李永钢等9人当选副理事长,安徽省图书馆副馆长王建涛当选秘书长;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安徽大学管理学院陆和建教授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长。

随后举行的安徽省图书馆学会十届理事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第二届委员会。在中共安徽省图书馆学会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上,安徽省图书馆党委书记、馆长林旭东当选中共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第二届委员会书记。

机构设置

第八届理事会

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第八届理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名单

理事长: 易向军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光清 李 霞(女) 陆和健 张海政(女) 周国正 凌 波 柳炳康 程晓舫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光清 丁传奉 安占峰 庄华峰 汪 茜(女) 李 霞(女) 陆和健 张兆农

张治理 张海政(女) 张 峰 陈明强 吴文革 吴昌合 吴 斌 林泽明

孟庆杰 易向军 周国正 柳炳康 费业昆 凌 波 夏扣平 程晓舫 储立新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光清 丁传奉 万 萍(女) 方习国 王光萍(女) 王纪常 王春杰(女)

安占峰 冯红岩 庄华峰 叶守法 刘 刚 许俊松 吕昭前 汪应培 汪 茜(女) 李大鹏 李立虎 李新宇(女) 李 霞(女) 杨家荣 杨 毅 陆和健 张兆农

张 克 张治理 张海政(女) 张 峰 张寒生 张道全 陈志飚 陈明强

时 青(女) 吴文革 吴 青(女) 吴建国 吴昌合 吴 斌 何亚鲁 林旭东

林泽明 孟庆杰 昌 超 易向军 周国正 周国华 周盛华(女) 胡晓丽(女)

柳炳康 顾有方 费业昆 侯 威 郭 薇(女) 凌 波 高 剑 唐春晓

贾彩莲(女) 夏扣平 陶方林 徐华阳 黄根苗 谢阳春 程晓舫 鲁家文 储立新 管 霞(女) 薛 蕊(女)

秘书处

秘书长:张海政(兼)

副秘书长:武巍泓(常务)杨林艳 赵 安 许俊荣

学术研究委员会

主任:吴昌合

副主任:凌 波 吴文革 贾彩莲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

主任:李 霞

副主任:陆和健 林旭东 武巍泓 朱爱瑜

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专业委员会

主任:程晓舫

副主任:柳炳康 林泽明 许俊松

学刊编辑与专业交流委员会

主编:易向军

副主编:张海政(常务)吴昌合 周国正

第九届理事会

第九届理事会理事长、安徽省图书馆馆长林旭东

第十届理事会

第十届理事会理事长、安徽省图书馆馆长林旭东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Anhui Province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缩写APSLS)。

第二条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安徽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供重要基地。团结和动员图书馆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图书馆学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使图书馆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文化厅领导,同时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本会办公室设在合肥市芜湖路74号省图书馆,邮政编码:230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省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二)编辑出版《图书馆工作》和专业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三)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加强图书馆学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养,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四)传播推广先进技术、评定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五)为发展我省图书馆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经济、文化建设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六)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七)密切与高校和市、县图书馆学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学会的整体社会效益;

(八)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有助理馆员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在图书情报资料工作两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中专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三)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并要求加入本学会的外籍图书馆工作者,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备案,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开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原则上应是在职人员。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各种事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财务工作委托省图书馆财务科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11 月 19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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