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1 16:36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是省委、省政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机构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章。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要求,研究拟定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指导、协调全省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党委、人大、政府(含派出机构,下同)、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审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政协机关,省法院、检察院机关和省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审议厅级(正厅、副厅,下同)党政机构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
(五)协调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与省辖市,省辖市与县(市)的事权划分。
(六)审批省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批省辖市、县(市)、乡镇各级行政编制总额。
(七)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派驻工作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审批省直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处级领导职数增加和调整;审批全省处级行政机构、处级领导职数的增加和调整。
(八)研究拟定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定全省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审批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审议全省厅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全省处级事业单位和冠以安徽省名称的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规章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是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省委机构序列。办公室的职责按“三定”规定执行。
(一)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厅级党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委员会审议,并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二)全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委员会审议,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以委员会名义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三)全省机构编制管理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之间重大职责权限的调整与划分,省辖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由委员会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委员会名义行文。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由委员会审批,以省委名义或委员会名义行文。
(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由委员会审批,以省政府名义或委员会名义行文。
(六)省辖市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委员会审批行文;省直部门增加内设处室和编制,由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审核后报委员会审批并行文。
(七)省直部门内设处室撤并、更名、挂牌由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八)凡属机构设置及撤并、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职能调整,以及与机构编制相关事宜,均由编制部门承办,坚持“一支笔”审批,一家行文。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重大事项,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
(二)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重大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正式报告,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且不需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一般性机构编制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原则,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一)文件审签
1、有关综合性的机构编制事宜及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
2、有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行文方式
1、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行文。
2、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发的文稿,以委员会名义行文。
3、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的文稿,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