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4 17:36
安徽省气象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赋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机构规格为正厅级。
1.制定安徽省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标准化工作和涉外气象活动。
3.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组织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5.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6.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参与省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8.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市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承担中国气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党组书记、局长:胡雯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兴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吴瑞欢
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文杰
一级巡视员:汪克付
(更新于2024年8月)
省局由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构成,其中局机关内设: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应急与减灾处、观测与网络处、科技与预报处(气候变化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党组纪检组(审计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设置在肥直属处级事业单位11个,分别为:安徽省气象台(淮河流域气象中心)、安徽省气候中心、安徽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安徽省气象卫星遥感中心、安徽省环境气象中心)、安徽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安徽省气象信息中心(安徽省气象档案馆)、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安徽省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安徽分院、安徽省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安徽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安徽省气象局根据工作需要,在黄山、九华山设置气象管理处、在合肥设置巢湖气象局(巢湖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局)作为省局直属派驻外地的气象事业单位。
经地方相关部门批准成立,设置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安徽省农业气象中心)。
2009年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6月,被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
2021年11月,安徽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安徽省气象台
安徽省气候中心
安徽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安徽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
安徽省防雷中心
安徽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
安徽省气象培训中心
安徽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
淮河流域气象中心
安徽省气象学会
安徽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
黄山气象管理处
九华山气象管理处
安徽省气象信息中心
安徽省气象影视中心
安徽省公众气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