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31 13:44
安徽省测绘学会于1960年7开始筹建,1961年6月正式成立。
安徽省测绘学会是在安徽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组织,是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和有关测绘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业性、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组织,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省测绘局。学会下设测绘工程、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测绘仪器、测绘教育与科普、测绘科技咨询、《安徽测绘》编辑7个专业(工作)委员会;有1800名个人会员和130个团体会员。各市级测绘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省测绘学会指导。
(一)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学术年会和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组织对高新技术的考察活动,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二)开展和促进民间测绘科技的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同国内外测绘科技团体及学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三)围绕测绘在安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发展战略、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论证和制定,促进测绘管理事务的科学决策。
(四)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文献和标准的编写审定等;组织举办科技成果展览和演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发挥本会在中介服务方面的作用。
(五)编辑出版《安徽测绘》、测绘科普读物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
(六)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测绘技术、科学管理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开展青少年测绘科普夏令营活动。
(七)开展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测绘行业职工业务水平。
(八)组织评选全省测绘领域科技进步奖、测绘项目质量优秀奖;评选和推荐测绘领域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九)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测绘学会章程
(安徽省测绘学会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Anhui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ASGPC)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生产服务、科研教育、测绘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是发展安徽测绘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开展测绘科普教育、科技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推进测绘技术进步,发展测绘生产力,为我省国民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管理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中国测绘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省测绘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我省测绘事业发展需要,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测绘科技交流,组织本会会员参加省内外学术活动。
(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推广测绘新技术和先进经验,开展各种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技业务水平。
(三)每两年评选测绘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
(四)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五)指导市测绘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辑出版《安徽测绘》。
(七) 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和要求。
(三)从事测绘科研、生产或管理工作,具有以下资历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测绘技术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二年以上,或大中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3.非高、中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测绘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凡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测绘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本会二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本人(单位)。会员如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为理事单位,当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理事单位推荐代表参加理事会,行使理事职责。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理事所在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并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须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我省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或测绘主管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测绘工程;遥感信息工程;地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测绘仪器四个专业委员会和教育与科普,咨询两个工作委员会;《安徽测绘》编辑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并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测绘科技工作者。
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在理事会换届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按双向选择原则确定。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主任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授权相应专业委员会聘用。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1.编制本委员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本专业论文、学术著作交流、评议和推荐工作;
3.报导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提出有关专业发展建议;
4.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划应及时报学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费;
(二)省科协和挂靠单位拨款;
(三)接受有关单位的捐赠;
(四)举办技术咨询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正式账簿,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挂靠单位承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省测绘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4日安徽省测绘学会第九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