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3 09:09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 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 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余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 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 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生 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安徽。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 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督察办):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安徽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处(法规处):承担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五)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科技外事与财务处(科财处):承担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 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生态处):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水处):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大气环境处(大气处):主要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处(土壤处):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固体处):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组织落实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核安全处):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寿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环评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处(监测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宣教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十六)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一专员办):负责亳州、宿州、淮北、阜阳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十七)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二专员办):负责合肥、蚌埠、淮南、六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十八)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三专员办):负责马鞍山、滁州、芜湖、宣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十九)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第四专员办):负责安庆、池州、铜陵、黄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省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管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2、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依法对全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等规费的征管工作;负责全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来信来访,信访工作。
3、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承担环保干部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4、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主要职责:承担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接受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政策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5、省环境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环保数据的收集、加工、分析及规范化工作,开展环境信息咨询服务等;承担全省地方环境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指导全省环境信息网络建设。
6、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7、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主要职责:负责我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日常管理和营运工作,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和监测等工作。
8、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环境监测法规和技术规范,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监测数据库建设;承担区域内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调查、监测技术研究;承担环境监测质量报告书、年鉴及技术标准方法的编写任务等,指导地市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技术工作等。
9、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党组书记、厅长:曹哨兵
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罗宏
党组成员、副厅长:席峰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张翔
党组成员、副厅长:项磊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贾良清
2020年3月,获得生态环境部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省级表现突出组织单位表扬。
2020年12月15日,入选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2022年5月,获评2021年度全省政务信息舆情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