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8 21:53
宋德才,男,汉族,中共党员,1963年12月出生,吉林松原人,大学学历,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管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副局长)。
1984年08月至1991年05月,满归林业局计划科科员;
1991年05月至1992年04月,满归林业局计划统计科代副科长;
1992年04月至1993年08月,满归林业局计划科副科长;
1993年08月至1994年05月,满归林业局计划开发部副主任;
1994年05月至1995年04月,满归林业经营计划开发部主任;
1995年04月至2000年12月,满归林业局副局长;
2000年12月至2004年02月,满归森工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兼满归镇林业局副局长;
2004年02月至2008年05月,阿里河森工公司(林业局)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2008年05月至2009年01月,克一河林业局(森工公司)局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9年01月至2009年07月,玖龙兴安浆纸(内蒙古)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9年07月至2014年08月,内蒙古金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局长);
2014年08月至2017年01月,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金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局长);
2017年01月至2021年06月,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管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副局长)。
2021年6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名免去: 宋德才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21年3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宋德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9月,据内蒙古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森工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宋德才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宋德才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选人用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谋取职务提拔,向其他公职人员送予财物;搞钱色交易;靠企吃企,利用职权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干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大搞钱权交易;损公肥私,骗取公款。
宋德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宋德才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10月,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宋德才(副厅级)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对宋德才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2年7月,宋德才受贿、贪污、行贿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德才在担任阿里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玖龙兴安浆纸(内蒙古)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河林业局(森工公司)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内蒙古森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内蒙古林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102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末至2011年,被告人宋德才在担任金河林业局(森工公司)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851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德才在担任金河林业局(森工公司)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期间,为谋取职务提拔,多次送予苏某现金共计160万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