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0 19:07
宏观比较,比较法研究中的一种分类,“微观比较”的对称。与比较法研究范围大小相关。法国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认为,宏观比较是对属于不同法系的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具体指对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
瑞典学者凯尔·博丹认为,宏观比较是在各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各个法系之间的比较。保加利亚学者日夫科夫·斯坦列夫认为,宏观比较是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是法的一般理论的任务。而匈牙利学者萨博则把宏观比较称为“一般的法律比较”,即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比较,这种比较同法律理论相联系。宏观比较比微观比较发展要慢一步,运用得也更少一些,主要是在政治学、比较宪法方面运用。进行宏观比较,要摆脱本国训练的素养,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观念为标准;同时,研究者不仅要了解法律,而且要了解文化、政治、经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