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煤勾结

更新时间:2023-12-11 16:05

官煤勾结,指的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法制不太健全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社会现象·

官煤勾结的产生

在我国一些主要的产煤省区,频频发生重大或特大煤矿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中央有关部门虽然不断加大督查力度,一再强调安全生产,但事故仍然不断,而且死伤人数不见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开始思索和探究矿难背后的深层原因.通过不断的深入调查和挖掘,人们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原来,许多煤矿矿主这所以敢于违规经营,不顾安全地超负荷生产,乃是因为他们的背后都有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地方官员在暗中支持,这些官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矿主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上的联系,不少人甚至直接在煤矿拥有股份.一言以蔽之,煤矿的矿主们跟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串通起来,结成了利益小集团,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不惜牺牲矿工的生命,也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这就是所谓官煤勾结。

官煤勾结形式

从调研和分析情况看,官煤勾结的腐败现象实质是官商勾结,权力与钱包的交易,从事故查处中的实例,可以归纳出五种主要表现形式:

1、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在调查新疆阜康神龙煤矿“7·11”事故中发现,当地的一名副市长和国有哈密煤业集团的有关负责人投资入股,还有的拿“干股”,分红利。

2、政府官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2014年3月14日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富煤矿发生死亡18人的特大事故,矿主彭国财就是该市桃山区安监局副局长,他与担任国有七台河精煤集团副总经理的哥哥沆瀣一气,私自办矿。广东梅州大径里公司大兴煤矿发生“8·7”透水事故,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竟是国家公职人员。

3、政府官员违规滥用审批权,收受矿主贿赂。初步查明,在广东大兴“8·7”矿难中,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建昌受贿超过10万元,于6月5日违规批准为该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4、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有的煤矿非法生产经营,有的超能力、超强度开采,有的私挖滥采、破坏资源,有的抗拒执法、明停暗开。违法矿主敢于这样做,是因为常有官员在背后充当“保护伞”。

5、参与或默许、包庇隐瞒事故。2005年7月2日,山西忻州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人。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与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共同谋划,并得到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同意,谎报事故死亡19人,瞒报17人,并将这17具遗体转移到内蒙古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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