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02 00:27
宜昌市地震局成立于1992年,其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宜昌地区行政公署地震办公室(副处级),1984年变更为宜昌地区行政公署地震局(正处级),1996年机构改革,地震局合并到科委,对外为宜昌市地震局,对内为科委地震科(正科级),1998年重新设立宜昌市地震局,是政府的副县级事业单位。2014年,经宜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宜昌市地震局明确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行使政府赋予的防震减灾工作行政职能,制订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制定防震减灾的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防震减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承担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政府指挥抗震救灾办事机构的职责;管理抗震设防以及震害预测的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等。
宜昌市地震局为市科技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赋予管理全市地震工作的行政职能。主要职责有: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2、编制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事业费及相关资金的使用。
3、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指导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协调管理全市地震台、站及测报点。
4、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制定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5、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对全市区域内及毗邻区发生破坏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防震减灾科技合作和科技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参与地震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
7、承办防震减灾的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计量、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和贯彻实施;负责地震档案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1、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统计、信息和局机关人事、财务、后勤服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防震减灾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2、业务科:协调管理全市地震台、站及测报点;负责全市地震观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及处理、归档工作;组织震情分析预报;组织震情和灾情速报;管理全市地震信息系统;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拟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地震现场科学考察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地震次生灾害的防灾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计量、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管理全市地震灾害预测、预防和对策工作;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重大建设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草拟全市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办防震减灾的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工作;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技合作和科技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