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10-03 08:19

宜昌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扬社会民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权益。主要工作涵盖民间组织、行政区划、婚姻和殡葬等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双拥、优抚、安置等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工作;救灾救济、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以及社会福利四个方面。

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管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的上报审批;指导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主管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协调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开展退伍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军供站建设。

(六)主管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查核和反映灾情,参与当地政府紧急转移、抢救和安置灾民;组织慰问、救助灾民;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七)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筹措安排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导督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八)主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

(九)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

(十)主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城区道、路、巷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城区街道、路、巷地名的命名、更名申报;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与毗邻地区行政区域边界勘查、协商、报批工作;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年检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一)主管五保供养工作。负责五保供养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

(十二)主管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政策;负责民办福利机构管理和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年检工作。

(十三)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殡葬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和实施;负责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十五)主管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救助管理站建设。

(十六)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主管民政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八)主管老龄工作。制定和实施老年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文秘、宣传、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史志、信访、政策法规、机关信息化、普法依法治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对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即办件”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对外使用“宜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未经注册登记或已被撤销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县(市、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抚恤优待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等级的鉴定和审核报批;落实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的抚恤待遇;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负责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工作;负责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督促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指导全市做好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的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参与当地政府紧急转移、抢救、安置和慰问灾民;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承办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拟订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措施,协调社区建设工作;组织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区划地名科(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负责宜昌城区街道、路、巷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与毗邻地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申报工作,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和联检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管理、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捐助、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提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建议;负责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年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登记;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华侨及居住在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大陆收养子女的登记工作;指导国内公民收养登记、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有关军休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协调军休所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军休干部遗属的管理等有关工作。

(十一)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挂社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产业工会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9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双拥办专职副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局领导

局长:杨青山

党组书记:文媛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志进、杨建群、蒋旭董菊张永林、鲁武

党组成员、老龄办主任:耿照群

党组成员 市社会救助局局长:李万新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邓作铭

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傅承林

所获荣誉

2019年3月29日,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0年12月,获评“全国民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2024年9月,入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10月8日)。

其他事项

(一)设立“宜昌市社会救助局”,为市民政局管理的相当副县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实认定工作;负责筹集分配城区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拟订城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检查全市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情况。

核定市社会救助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副县级)1名,副局长(正科级)1名。

(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办事指南

老年优待证办理

一、办证对象

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含外地老人)均可在宜昌办证。60至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办理蓝证,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办理红证,并分别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优待内容:请在网上查阅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1号令)

二、办证所需资料及工本费

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2寸(35mm×48mm)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

2. 老年优待证工本费10元(鄂价费〔2008〕123号)

三、办证地点

城区老年人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工本费交住所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各县市直接到民政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宜昌市老龄办。

国内婚姻登记办理程序

文件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一、结婚登记

受理条件: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地所辖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户籍迁移证)、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大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婚姻登记处审查,符合规定者登记发证。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恢复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二、离婚登记

受理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地所辖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并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户籍迁移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单人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各2张;婚姻登记处审查;符合规定者登记发证。

三、补领结(离)婚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补领结婚证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六)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交的受理条件所述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发证。

四、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处对当事人提交的受理条件所述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婚姻登记处印发撤销决定,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关于身份证和户口簿说明: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也可持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办理,户籍正在迁移尚未落户的,可持户籍迁移证办理。

地理位置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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