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31 15:09
宝钢教育基金会(Baosteel Education Fund)成立于2005年5月17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的非公募基金会。
宝钢教育基金会始于1990年宝钢出资设立的宝钢奖学金(原始基金为200万元),1994年增资至3500万元更名为宝钢教育基金,2005年经民政部批准注册定名为宝钢教育基金会。
奖掖优秀人才,力行尊师重教,推动产学合作,支持教育发展。
在全国部分高校设立“宝钢教育奖”;
开展“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设立其他有关教育的专项奖励和资助。
组织机构示意图
名誉会长
张孝文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清华大学原校长
谢丽娟(女) 上海市原副市长
徐乐江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黎明 原宝钢集团董事长
徐大铨 原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长
谢企华(女)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前董事长
名誉理事长
朱尔沛 原宝钢集团副董事长、党委书记
理事长
伏中哲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理事长 秘书长
莫臻 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理事 马文喜 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叶静漪(女)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
姜胜耀 清华大学副校长、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长
熊晓梅(女) 东北大学党委副书记
叶志明 上海大学副校长
朱健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
刘永章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
杨贤金 华东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尹冬梅(女) 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
任利剑 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
张宏建 浙江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蒋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委副书记
李家新 安徽工业大学校长
周建波(女) 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长
黄达人 中山大学原校长
李旭锋 四川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郑庆华 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
周成祥 中国冶金教育学会理事长
陆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高鸿钧 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校长
廖舒力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李曜升 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书记、社长
秦长灯 宝钢人才开发院院长
(以上资料来自)
一、在全国部分高等院校设立“宝钢教育奖”
宝钢教育奖在以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为主的全国部分高等院校(现为71所)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三家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宝钢优秀学生奖和宝钢优秀教师奖奖励名额。宝钢教育奖设奖的学校、单位简称宝钢教育奖评审学校、宝钢教育奖评审单位。
为了表彰全国其它高等院校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优秀学生与优秀教师,在非评审学校设立了少量机动奖励名额。非评审学校申报的学生或教师必须由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经专家评审,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批。为鼓励台湾学生、港澳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就读,增强台湾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港澳学生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宝钢教育基金会决定特设台湾学生、港澳学生奖学金,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试行。
二、与中国教育报刊社合作,开展“‘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2010年,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党组的通知,将“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和奖励更名为“‘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和奖励。
本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推荐一名候选人,共32名,经严格评选产生“‘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金奖”10名, “‘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银奖”22名。
原“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和奖励活动,是1994年开始,宝钢教育基金会与中国教育报刊社联合举办的。共举办了六届,有67人获得“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奖”,123人获得“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提名奖”。
宝钢教育基金会始于1990年宝钢出资设立的宝钢奖学金(原始基金为200万元),1994年增资至3500万元更名为宝钢教育基金,2005年经民政部批准注册定名为宝钢教育基金会。该基金会是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政府支持指导,专家咨询策划,高校积极参与的教育公益事业的基金会。宝钢教育基金会所设立的宝钢教育奖是全国最具知名度的教育奖项之一。
截至2014年,全国100余所高等院校的20799名师生荣获了宝钢教育奖,其中:北京大学孟二冬教授被追授为宝钢优秀教师特别奖,225人获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56人获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4506人获宝钢优秀教师奖,386人获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14747人获宝钢优秀学生奖,446人获宝钢优秀学生奖(台湾地区),432人获宝钢优秀学生奖(港澳地区)。
1994年宝钢教育基金会与中国教育报刊社合作设立了“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奖”,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共举办了六届评选表彰活动,全国190名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获此殊荣,其中67人获得“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奖”,123人获得“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提名奖”。
2010年,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党组的通知,将 “全国十杰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和奖励更名为“‘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和奖励。至今共有32名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获此殊荣,其中10人获‘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金奖,22人获‘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银奖。
1995年为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六十周年,基金出资200万元,连同宝钢职工捐助和宝钢十周年厂庆节省下的活动费用,在长征沿线的7个省内建立了10所希望小学,并在1996年建成后连续三年每年追加50万元投资,给予支持和奖励。
1996至1997年间,基金还先后出资设立过全国性“宏观教育研究奖”;参与由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持设立的“中华扫盲奖”及由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持设立的“中华扫盲奖”的活动。
1997年和1998年,支持与原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组织的编委会及专家评审组,评选出版全国高校文科优秀博士论文文库。两年共评审出版了14本优秀博士论文专著。
截至2014年,基金用于教育奖励和资助的金额累计已超过壹亿捌仟万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宝钢教基金会[英文译名是Baosteel Education Fund,缩写为BS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奖掖优秀人才,力行尊师重教,推动产学合作,支持教育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独家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挂靠单位: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在全国部分高等院校设立“宝钢教育奖”;
(二) 与中国教育报刊社合作,开展“‘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活动”;
(三) 设立其他有关教育的专项奖励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赞同本基金会的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热爱公益事业,并由与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有关联的单位推荐;
(三) 经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方共同提名并被授予聘书;
(四)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基金会,并交回理事聘书;
(五) 理事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基金会活动,作为自动退会;
(六) 理事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或损坏本基金会利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 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出任理事的不享有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活动,并对各项活动享有知情权;
(三) 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五)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 完成本基金会交付的工作;
(七)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7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 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对80万元以内的专项奖励和赞助有审批权。其中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奖励和赞助 需报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追认。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 领导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捐赠;
(二)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子公司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宝钢教育奖的评选和奖励;
(二) ”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评选活动;
(三) 其他有关教育的奖项和赞助。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募集捐款达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 投资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委托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转入符合宝钢教育基金会宗旨的国内某一个教育基金会,用于宝钢教育奖直至基金耗尽;
(二) 分赠各有关高校;
(三) 赞助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一项教育投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