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说

更新时间:2024-05-30 11:42

是一种出现很早、影响久远的文学观。“实用说”的文学观从功能角度来界定文学,强调文学是一种教化的手段,如中国古代的“兴观群怨”说、“文以载道”说、西方贺拉斯的“寓教于乐”说等都把文学的道德教化功能摆在首位,但它同时也注意到了文学的审美特点。

中国古代

兴观群怨说

兴观群怨,来自孔子对诗社会作用的高度概括,是对诗的美学作用和社会教育作用的深刻认识,开创了中国文学批评史的源头。出自《论语·阳货》:“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说明了诗歌欣赏的心理特征与诗歌艺术的社会作用。

文以载道说

“文以载道”的艺术命题是宋代古文家周敦颐提出来的。他在《周子通书·文辞》中说:“文所以载道也,轮辕饰而人弗庸,涂饰也。况虚车乎?文辞,艺也;道德,实也。美则爱,爱则传焉。贤者得以学而至之,是为教。故曰:‘言之不文,行之不远。’然不贤者。虽父兄临之,师保勉之,不学也;强之,不从也。不知务道德而第以文辞为能者,艺焉而已。”这里所说的“道”,是指儒家的传统伦理道德。周敦颐认为,写作文章的目的,就是要宣扬儒家的仁义道德和伦理纲常,为封建统治的政治教化服务;评价文章好坏的首要标准是其内容的贤与不贤,如果仅仅是文辞漂亮,却没有道德内容,这样的文章是不会广为流传的。

三国时期的曹丕在《典论·论文》中提出:“文以载道”。其实“文以载道”的思想,早在战国时《荀子》中己露端倪。荀子在《解蔽》、《儒效》、《正名》等篇中,就提出要求“文以明道”。

后来唐代文学家韩愈又提出的“文以贯道”之说,他的门人李汉在《昌黎先生序》中说:“文者,贯道之器也。”。

西方

寓教于乐说

对文艺的特点与社会功能之间关系所进行的概括性的描述。强调文艺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必须通过艺术的审美方式,即美的形象来达到。古希腊著名美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所著的《诗学》中已蕴含了这一思想,以后由古罗马诗人、文艺理论家贺拉斯明确地表达出来。贺拉斯在《诗艺》中提出,诗应带给人乐趣和益处,也应对读者有所劝谕、有所帮助。

贺拉斯提出“一首诗仅仅具有美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魅力”,这样才能发挥艺术的教化作用。“教”,既指社会道德教育,又指文化开发,诗的“教”的功效应是崇尚美德、简朴、正义、秩序和法律,应促使人接受文明,为人神划界,为夫妇立定礼法。教是目的,教必须通过乐的手段才能实现,教化功能在诗和艺术作品中不应脱离使人获得愉悦的具体形象,欣赏者总是在审美体验和审美感受中得到陶冶、教化的。

“寓教于乐”说同时也揭示了艺术的本质特征:艺术中所包含的普遍性的真、善、美必须通过明晰的个性化,转化为个体感性可以直接接受的形式,艺术作品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的美的融合、统一。

诗人如果想做到“寓教于乐”,要加强自身的人格修养和心灵净化,同时应严肃对待艺术创作,遵循特定规范,既顺应读者习惯,又左右读者的心灵和审美情感,引导读者趋善避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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