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2 16:21
实盘是指发盘人(发价人)对接受人所提出的是一项内容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一旦送达受盘人(即接受人或称受发价人)之后,则对发盘人产生拘束力,发盘人在实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将其撤销或加以变更。表明发盘人有肯定订立合同的意图。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无条件地接受,就可以达成交易,成为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实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成立:内容必须是完整和明确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无保留条件的;实盘必须规定有效期限。其内容包括货物品名、品质规格、包装、数量、价格等。
(1)形式条件
在实际业务中,发盘一般都附有表示意旨的有关术语,如“发盘”、“递实盘”、“发实盘”等字样。如该发盘系实盘通常都应注明“发实盘”的字样。
(2)时间条件
实盘应明示其有效期限。如“发盘限本月25日下午4时复到”,就表明该项实盘在其有效期限内受其约束,过期失效。
(3)实质条件
实盘应具备的交易条件,即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价格、包装、交货、付款等。而且以上交易条件的表述用词必须明确。不能有“大约”、“估计”、“可能”等语。
实盘还应明确和注意下列问题:
实盘的有效期。作为一项实盘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对此,一种是在实盘中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收盘人接受的有效期限;另一种在实盘中无明确规定,而是根据惯例在合理时间内有效。
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实盘:如在实盘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收盘人必须在此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才有效。但各国法律对此的解释不同,因此在中国进出口业务中避免纠纷,一般采用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的实盘,并明确以收到接受的时间为准的办法。
在合理的时间内为有效期限:凡在实盘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可参照国际贸易习惯,应理解为收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有效。但对合理时间各国均无无明确的解释。由于各国解释具有很大随意性,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中国出口业务中较少采用这一形式。
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凡是口头洽商,在一方发盘时,如双方时接受的期限并无约定,应视为立即接受有效。
实盘的失效: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和规划,一项实盘遏有下列情况之一则立即失效,发盘人不再受该项实盘的约束。
过期:一项实盘巳满期,该盘即失效。受盘人过期接受,发盘人不受约束,合同不能成立。
拒绝:如果收盘人对一项实盘明确表示拒绝,该项实盘立即失效
还盘:在国际贸易中一项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一经收盘人作出还盘,原发盘的也随之失效。但注意,重新表示接受,在此情况下,即使该项接受是在原发盘的有效期限内,发盘人不受约束,除非接受通知早于拒绝或还盘到达发盘人,或发盘人表示同意者外。
对此各国解释不同。1980年通过的《联合网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实盘在其有效期内能否撤销作如下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写明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倍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倍赖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