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0 22:11
实质性程序是指用于发现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实质性程序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与财务报表编制完成阶段相关的审计程序:(1)将财务报表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相核对;(2)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检查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过程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由于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
针对特别风险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如果认为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例如,如果认为管理层面临实现盈利指标的压力而可能提前确认收入,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时不仅应当考虑函证应收账款的账户余额,还应当考虑询证销售协议的细节条款(如交货、结算及退货条款);注册会计师还可考虑在实施函证的基础上针对销售协议及其变动情况询问被审计单位的非财务人员。
如果针对特别风险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细节测试,或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此规定的考虑是,为应对特别风险需要获取具有高度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仅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不足以获取有关特别风险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特别风险应对措施及结果汇总表示例见表10-2。
以下是关于该表格各列内容的详细说明: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目标可以是高层次的战略目标,如被审计单位的宗旨;也可以是低层次的目标,如为了实现高层次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方面、财务方面或遵守法规方面的具体目标。为了从被审计单位高层次的经营目标中识别出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审计项目组通常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目标。
例如,被审计单位制定了一个通过增加毛利来改善盈利状况的总目标。注册会计师可以了解与提高售价和降低成本相关的具体目标和行动措施,如通过从国外新供应商购货的方式降低原材料成本。
只有那些对审计有影响的经营目标,包括注册会计师发现应报告给被审计单位的事项,才需要记录在该表格上。在实务中,当注册会计师初次识别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目标时,可能难以确定其潜在的审计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可以先记录这些经营目标。当注册会计师确认该目标对审计没有直接影响,也没有必要向被审计单位报告。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任何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风险。并非所有的经管风险都与审计相关,而与审计相关的经营风险中并不都是特别风险。该表格应记录那些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经营风险,可以是当期经管风险或可能需要报告给被审计单位的潜在经营风险。因此,该表格不应记录与审计没有关系的经营风险。
例如,被审计单位从国外新供应商购货发生潜在的经营风险,如产品质量和产品供货问题,或外汇兑换风险。这些经营风险会导致重大错报风险,应当在该表格中予以记录。
注册会计师还应注意,一个经营风险可能产生多个重大错报风险,而多个经营风险也可能只产生一个重大错报风险。该表格应该把这些关系以一种易于理解的方式记录下来。
表10-2 特别风险应对措施及结果汇总表
特别风险
该列用来记录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记录的特别风险应当明确具体,并与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和具体认定相联系。
例如,被审计单位的产能严重过剩并连续数年亏损,管理层按照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涉及较多的假设和人为判断因素,注册会计师认为这是一个影响固定资产计价认定的特别风险。
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目标和经营风险的初步评估之后,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又发现了新的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考虑与之相对应的经营风险及其对经营目标的影响,以决定是否需要报告给被审计单位。
管理层应对或控制措施
采用适当的方法来应对经营风险是管理层的责任。不论是否信赖管理层应对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都需要了解和评价这些应对措施。因此,管理层应对特别风险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都需要在该表格内予以记录。注册会计师还应注明是否已经测试或准备去测试那些控制。如果测试结果证明这些控制不可信赖,那么注册会计师就需要修正进一步审计程序,比如测试替代性的控制或实施实质性程序。
在考虑管理层针对特别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目标、风险和控制是否匹配,即管理层是否在被审计单位的各个层次配置合适的人员,设计并实施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以降低妨碍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的风险。
在控制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发现应当报告给被审计单位的事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需要更新最后一栏的内容,即“向被审计单位报告的事项”。
财务报表项目及认定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将特别风险与财务报表项目及认定相联系。
表格的这一栏应填写财务报表项目或其他可能受特别风险影响的财务信息。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评估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应对这些风险。因此,这一栏也应记录受影响的财务报表具体认定。
审计措施
这一栏至少要列出应对特别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方案,即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
表格内列举的审计措施还需细化成审计工作底稿中具体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要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的特别风险和应对措施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根据了解、评估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随时调整审计措施。
除特别风险外的其他重大错报风险无需记录在该表格中,这样能保证注册会计师集中关注特别风险。对特别风险之外的其他财务报表认定错报风险的审计应对措施可以反映在具体审计计划中。
即使项目组根据已实施的工作,确认某项原本认定的特别风险不会导致重大错报,对该特别风险和相应审计应对措施的工作记录也应保留在该表格中。但是,如果项目组根据后来的信息,认为在业务承接与续约阶段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不是特别风险,则这个风险可以从该表格中删除,并在工作底稿中注明该风险不再被认为是特别风险的原因(如由于受影响的账户不重要)。
向被审计单位报告事项
该列记录向被审计单位报告的事项,例如,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未能恰当应对重大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被审计单位的目标、风险和控制存在不匹配的情况。
如果管理层没有通过实施控制来正确应对特别风险,由此注册会计师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同时,注册会计师还要考虑这些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对审计方案造成的影响。
实质性程序的性质的含义
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是指实质性程序的类型及其组合。前已述及,实质性程序的两种基本类型包括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
细节测试是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细节进行测试,目的在于直接识别财务报表认定是否存在错报。
实质性分析程序从技术特征上仍然是分析程序,主要是通过研究数据间关系评价信息,只是将该技术方法用作实质性程序,即用以识别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是否存在错报。
由于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的目的、技术手段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各自有不同的适用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性质选择实质性程序的类型。细节测试适用于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的测试,尤其是对存在或发生、计价认定的测试;对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细节测试的方向
对于细节测试,本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风险设计细节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达到认定层次所计划的保证水平。该规定的含义是,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不同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有针对性的细节测试。例如,在针对存在或发生认定设计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包含在财务报表金额中的项目,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又如,在针对完整性认定设计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有证据表明应包含在财务报表金额中的项目,并调查这些项目是否确实包括在内。如为应对被审计单位漏记本期应付账款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期后付款记录。
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考虑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1)对特定认定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的适当性;(2)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所依据的内部或外部数据的可靠性;(3)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是否足以在计划的保证水平上识别重大错报;(4)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考虑到数据及分析的可靠性,当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如果使用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测试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以及这些信息是否在本期或前期经过审计。
实质性程序的时间选择与控制测试的时间选择有共同点,也有很大差异。共同点在于,两类程序都面临着对期中审计证据和对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考虑。两者的差异在于:(1)在控制测试中,期中实施控制测试并获取期中关于控制运行有效性审计证据的做法更具有一种“常态”;而由于实质性程序的目的在于更直接地发现重大错报,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更需要考虑其成本效益的权衡;(2)在本期控制测试中拟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对于以前审计中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本准则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态度和更严格的限制。
如何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
如前所述,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一方面消耗了审计资源,另一方面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又不能直接作为期末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消耗进一步的审计资源使期中审计证据能够合理延伸至期末。于是这两部分审计资源的总和是否能够显著小于完全在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所需消耗的审计资源,是注册会计师需要权衡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面临的问题(即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增加期末存在错报而末被发现的风险,并且该风险随着剩余期间的延长而增加)以后,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的一系列因素:
1.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越薄弱,注册会计师越不宜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
2.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可能难以获取(如系统变动导致某类交易记录难以获取),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但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并不存在明显困难,该因素不应成为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的重要影响因素。
3.实质性程序的目标。如果针对某项认定实施实质性程序的目标就包括获取该认定的期中审计证据(从而与期末比较),注册会计师应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
4.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评估的某项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如本准则第六十五条提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该认定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也就越高,注册会计师越应当考虑将实质性程序集中于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
5.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例如,某些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特殊性质(如收入截止认定、未决诉讼)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6.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如果针对剩余期间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较有把握地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如注册会计师在10月份实施预审时考虑是否使用一定的审计资源实施实质性程序,从而形成的剩余期间不是很长),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但如果针对剩余期间注册会计师认为还需要消耗大量审计资源才有可能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甚至没有把握通过适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如被审计单位于8月份发生管理层变更,注册会计师接受后任管理层邀请实施预审时,考虑是否使用一定的审计资源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就不宜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
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该规定指出了在如何将期中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时,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其一是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其二是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一类重要的特别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操纵的可能性,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因此,如果已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将期中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而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如果已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或将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相结合,并拟信赖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期末信息和期中的可比信息进行比较、调节、识别和调查出现的异常金额,并针对剩余期间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或细节测试。在确定针对剩余期间拟实施的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已在期中实施控制测试,并考虑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能否充分提供与期末账户余额及剩余期间交易有关的信息。在针对剩余期间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并调查重大的异常交易或分录、重大波动以及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在构成上的重大或异常变动。如果拟针对剩余期间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某类交易的期末累计发生额或账户期末余额在金额、相对重要性及构成方面能否被合理预期。
如果在期中检查出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修改与该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相关的风险评估以及针对剩余期间拟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或考虑在期末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或重新实施实质性程序。
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不足以应对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只有当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动时(例如以前审计通过实质性程序测试过的某项诉讼在本期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才可能用作本期的有效审计证据。但即便如此,如果拟利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这些审计证据是否具有持续相关性。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控制测试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越广。如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在设计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除了从样本量的角度考虑测试范围外,还要考虑选样方法的有效性等因素。例如,从总体中选取大额或异常项目,而不是进行代表性抽样或分层抽样。
实质性分析程序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对什么层次上的数据进行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在高度汇总的财务数据层次进行分析,也可以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性质和水平调整分析层次。例如,按照不同产品线、不同季节或月份、不同经营地点或存货存放地点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第二层含义是需要对什么幅度或性质的偏差展开进一步调查。实施分析程序可能发现偏差,但并非所有的偏差都值得展开进一步调查。可容忍或可接受的偏差(即预期偏差)越大,作为实质性分析程序一部分的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就越小。于是确定适当的预期偏差幅度同样属于实质性分析程序的范畴。因此,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在确定该差异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的重要性和计划的保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