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7 21:22
实质解释,“形式解释”的对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立场之一。认为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和罪责,主张在不超出一般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内,对刑法条文用语以法益为指导,从处罚必要性和处罚合理性角度进行解释。其特点可概括为:(1) 重视刑法规范的裁判规范的侧面;(2) 侧重于刑法条文背后的价值判断、规范目的对刑法解释的拘束力;(3) 主张尽量通过解释避免立法的滞后性。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解释,很容易导致类推解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