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9 10:00
审慎监管原则是指在审慎监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银行业实施审慎性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低成本、可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
这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遭受了超过100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之后得出的惨痛教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使存款人放松了对银行的监督。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虽然众多,但是重叠的监管机构不仅没有强化监管,反而纵容了银行越来越多的违规行为。当监管当局认识到“容忍与拖延”导致了更大损失的时候,问题已经积重难返,超过了监管者力所能及。最终美国国会被迫于1991年动用1000亿美元纳税人的钱注资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亡羊补牢的措施,国会同时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审慎性监管(prudential regulation)原则。
审慎性监管原则又被称为“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1991年的FDICIA法案包含“迅速纠正行动条款(简称PCA)”和“最小成本解决条款(简称LCR)”。按照这样的条款,当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到2%时,如果它的股东还不能及时补充资本金,那么监管当局就应当清算或者出售这家银行。其精髓在于尽可能赶在银行资本金完全损失掉之前采取行动,以便让银行股东之外的其它人不受损失,也避免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只会发生在监管者监管不充分、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和监管者被欺诈的情形中。巴塞尔协议中约定的国际监管准则也与审慎性监管相一致。以前,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完全来自存款保险制度;今天,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任更多来自审慎性监管。
中国银行业尚未确立审慎性监管规则。人行官员反复强调的“退出机制”论甚至暗示审慎性监管还离得很远。首先,“退出机制”论指出关闭金融机构就是需要花钱。这显然偏离了LCR准则;其次,它还暗示监管机构可能要等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才有能力对问题银行采取行动。这又偏离了PCA准则。事实上,如果立即、全面、严格地实施审慎性监管,个别还在营业的银行已经达到关闭标准。如果不让这些银行关闭,而是让它们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将背上沉重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