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托人

更新时间:2023-08-14 12:55

审计委托人即审计产品的需求者,是包括了企业经营者、投资者、银行、政府部门、税务机关、内部职工、外部供应商和消费者等诸多利益关系者。

审计委托人的移位

一、审计委员会充当委托人存在的问题

代理理论认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往往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可能会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即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认为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充当审计委托人的做法能够解决委托人移位问题的一个前提假设就是,独立董事具有超然独立的人格,既独立于管理层,又独立于大股东,能够客观、公正地维护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美国人有一句话,“不是绅士不要当独立董事”,也就是要求独立董事要保持超然中立的地位。然而,具有超然独立人格的独立董事仍然是一种稀缺资源,而这一点往往被人们忽略。独立董事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同样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尽管开始时他们可能也是十分理性地履行其职责,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管理者可以用各种手段来贿赂独立董事,久而久之,独立董事和管理当局就可能会同流合污。对此,我们可以从安然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中得到例证。另外,由审计委员会充当审计委托人的做法延长了代理层级,由初始委托人到审计委员会再到审计人,产生了两个代理层,这样作为第二层代理人的审计人在工作中往往无所适从,尤其是在当前独立董事与管理当局而不是与股东的效用函数更加一致、审计委员会委托实际上就是管理当局委托的情况下,审计人最终不得不从自身利益出发,抛弃独立性这一原则,出卖审计意见。另一方面,尽管独立董事的聘请由股东大会负责,实务中的做法也是先由管理当局提名,然后再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讨论通过。

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只要股东的投资报酬率没有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股东的财富没有明显受到侵害,他们一般不会对管理当局的决策加以否决。也就是说,由管理当局提名的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往往得以通过。这样,独立董事产生机制的先天缺陷使得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与管理当局有着密切的联系,使得多数独立董事成了“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公司中的重大决策实际上仍然是由管理当局决定,审计委托人移位问题自然无法解决。

二、独立审计服务的需求分析

那么到底应该由一个什么样的机构来行使审计委托这一职能呢?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分析公司经营风险的承担者和独立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是谁,因为只有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和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才有动力去关注注册会计师的选择、聘用与报酬

1.所有者。

这里的所有者主要是指大股东,中小投资者多出于投机目的,只能称之为股民,他们追求的是资本利得,希望通过买卖价差来获得收益,因此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一般较弱。当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他人经营时,他们就丧失了对财产的使用和支配权,只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而投入财产能否得到保值和增值,公司能否实现剩余收益,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为了能够判断代理人是否完成了代理责任,是否维护了财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保值和增值,所有者需要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对代理人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因此,所有者应该充当审计委托人是毋庸置疑的。

2.债权人

出于债权能否按期收回的考虑。债权人必须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的指标如经济实力、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发展前景等绝大部分是依据财务会计信息构建的,因此债权人也迫切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主要的方面,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资本的契约债务资本权益资本一样,都是资源使用权的一种让渡,因此,债务资本所有者和权益资本所有者都对企业享有控制权。因此,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债权人也有权利充当审计委托人。

3.政府。

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它需要统一的、符合国民经济核算要求的信息,因此它也是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同时,依据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和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政府又是会计信息的监管者,将政府纳入审计委托人的范围,不仅是因为政府是独立审计服务的需求主体,而且它可以使政府监管由原来的事后监管变为事前监管,有效控制审计委托中存在不正当行为,从而有利于政府规范证券市场的健康有效运行。

三、解决审计委托人移位问题的一种新思路

长期以来,在“股东至上”的逻辑推理下,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定向思维模式,即审计委托人的定位应仅仅局限于权益资本所有者。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随着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使用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关系人已从所有者延伸到了包括债权人和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相关者,而产权经济学的发展也使得原来那种认为只有权益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控制权的观点受到了质疑。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将审计委托人局限于股东,就可能使得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其他利益集团也会怀疑审计人是否偏向股东,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怀疑。因此,为了使各有关利益集团的意志得以充分体现,并使其利益得到有效制衡,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由股东、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机构,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择、聘用和报酬工作。该机构应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除了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聘用和报酬外,不履行公司内部任何其他的决策职能。强调这一点主要是因为一般来说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不宜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避免与公司管理当局的日常接触也使得该机构能够有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2)独立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聘用和报酬工作,不实行提名制。由上面的论述可知,管理当局提名制往往使委托人的决策权流于形式;

(3)与董事会和管理当局没有任何人员的重叠。强调这一点主要是为了保证该结构工作活动的独立性,防止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干涉;

(4)注册会计师只对该机构负责。这样规定,审计人的报酬主要由该委托机构决定,可以解决审计人对管理当局的经济依赖性问题,有利于审计人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由审计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来直接委托审计人,减少了代理层级,从而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由于该机构远离经营主体,不与公司发生除委托审计人之外的其他联系,这将大大提高审计委托机构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只与委托机构发生直接联系,与被审计人仅仅发生间接联系,审计人的独立性因此也可以大大提高。因此,笔者认为,由股东、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机构专门委托审计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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