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限

更新时间:2024-08-09 12:02

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1)刑事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审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和两个月。(2)行政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髙级人民法院需延长审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名词解释

民事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选民名单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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