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牛奶葡萄

更新时间:2023-01-05 02:54

宣化牛奶葡萄,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产品特点

宣化牛奶葡萄栽培方式独特,品质优良,味道清香,果皮薄,果肉脆,汁多粒大,黄中透绿,酸糖比适中,素有“刀切牛奶不流汁”的美誉。其营养价值很高,有健脾和胃、利尿清血、除烦解渴、帮助消化的作用。

产地环境

有“京西第一府”之称的张家口市宣化区位于河北省西北部,是连接内蒙古高原华北平原的过渡地带,属暖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区,素有“葡萄城”之美誉。宣化区四季分明、无霜期短、光照集中、昼夜温差大、土壤适宜的条件孕育出了宣化牛奶葡萄粒大、皮薄、肉厚、味甜、品质好、酸甜比适中的独有品质。

历史渊源

据《宣化葡萄史话》记载,宣化葡萄最早引进栽培时间为唐代,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栽培历史,在宣化古城的观后村里,有一株近600岁的古葡萄藤,依然枝繁叶茂、硕果累累,见证着宣化葡萄发展的历程。宣化至今仍保存着3000多亩上百年历史的葡萄藤,沿用独有的传统“漏斗架”及多株穴栽方式。漏斗架是一种古老的传统架式,因其架式像漏斗而得名,棚架直径10—15米,架身向上倾斜30°—35°,内方外圆,呈放射状,空中俯瞰呈大漏斗状,独具特色。这种架形的优势是:光能集中、肥源集中、水源集中,具有抗风、抗寒等特点。

明清时,宣化牛奶葡萄即为皇宫贡品,清末年间曾获得巴拿马物产博览会荣誉奖。

20世纪20—30年代,宣化葡萄种植面积多时达1万余架,年产量达300余万斤,历年销售“远及南洋与国外”。

1976年,宣化专门成立了葡萄研究所,使宣化葡萄种植技术得以传承和发展。

2013年,“宣化城市传统葡萄园”被联合国粮农组织授予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成为全球首个以“城市农业文化遗产”命名的传统农业系统。

2016年8月,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以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评定为契机,全力开展宣化牛奶葡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打造庭院式葡萄架,突出莲花漏斗葡萄架历史景观,划定“宣化牛奶葡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范围。制定《产品追溯条码标签批次号管理及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宣化牛奶葡萄品质进一步提高。同年,河北宣化葡萄连续八年入选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

生产情况

2009年,宣化区葡萄有3000多亩。

2010年,宣化牛奶葡萄栽培面积仅3600亩左右,年产量仅3700吨。

2012年,宣化区仅剩1000多亩、2400多架漏斗架葡萄,每架平均产量可达500千克左右。

产品荣誉

2007年06月26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宣化牛奶葡萄”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9年起,宣化牛奶葡萄作为全国葡萄类区域公用品牌典型代表,受到持续跟踪评估,连续6年进入全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百强榜,2013年跃居全国葡萄类品牌第一,成为中国葡萄类品牌价值最高的产品品牌。

2013年5月21日,在农业部命名的全国第一批19个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宣化城市传统葡萄园排在第一位。

2015年,“宣化牛奶葡萄”入选第13届农交会公用品牌。

2016年,“宣化牛奶葡萄”荣获“河北省十大林果品牌”称号。

2019年11月,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2019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宣化牛奶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化牛奶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的请示》(政字〔2006〕11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乡、河子西乡、侯家庙乡以及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顾家营镇、大仓盖镇、东望山乡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牛奶葡萄。

(二)立地条件

海拔高度600米至650米,土层厚度大于1米,地下水位1米以下,土壤pH值6.5至8,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1%。

(三)栽培管理

1.育苗:采用无检疫性病害优良母株上的枝条进行扦插繁殖。

2.苗木定植:

(1)定植时间:在4月中下旬。

(2)定植密度:每公顷苗木定植应控制在2100株。

3.肥水管理:

(1)施肥:以有机肥为主,每年每公顷施肥量应大于3.5吨。

(2)灌水:在葡萄出土后、花前10天、果实膨大期及防寒前应及时灌水。采前半个月应禁止施肥灌水。

4.整形修剪:

(1)整形方式:采用扇形和独龙干形整枝。

(2)修剪方法:长梢修剪和短梢修剪相结合修剪,每公顷留芽量控制在1.7万至1.8万个之间。

(3)产量控制:每公顷产量应小于30吨。

(四)采收

采收时间在9月中下旬。

(五)质量特色

1.外观特征:果粉和果皮均薄,果肉脆,汁多,黄绿色,有清香味。

2.理化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不小于14度;可滴定酸含量小于0.47%;果粒重不小于7克。

专用标志使用

宣化牛奶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张家口宣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