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爱国主义

更新时间:2021-11-27 16:24

所谓宪法爱国主义,是指公民对现代民族国家普遍确立的关于平等自由权利的宪法原则的认同和忠诚。它是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伴随着自由的政治文化而出现的。

理论目的

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念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支持一种自由民主的统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成其正当性。爱国归属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这种宪政文化能够调和普适主义与特殊主义。

理论提出

宪法爱国主义观念最初由德国政治科学家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提出。早在1959年,他就已经在思考一种“宪法国家的爱国情愫”。施特恩贝格尔发掘了一条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同民族主义无关的爱国主义传统,他认为最迟到18世纪末,所有的爱国主义都是“宪法爱国主义”,其意义是对法律和共同自由的热爱。

理论发展

哈贝马斯是宪法爱国主义最强力、最具扩散效应的鼓吹者,他将宪法爱国主义构建为一种关于“后传统认同”的观念。他认为国家认同应当不过多地聚焦于某种历史认同,而是更多地关注于权利和民主协商的程序。通过对哈贝马斯作品的翻译、介绍、评论,宪法爱国主义这一观念开始风行西方英语世界,引发了学术界的讨论热潮。

从理论层面的探讨到制度实践的创造性应用,则从John Erik Fossum的《宪法爱国主义:加拿大与欧盟》到Maurus Reinkowsid的《宪法爱国主义在黎巴嫩》,再到现任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系副教授、1970年出生的才华横溢的年轻学者扬-维尔纳·米勒的《宪法爱国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创新者米勒认为,国家认同与政治认同应当立基于体现着自由民主宪政的规则和价值,塑造培育一种调和普世主义与特殊主义的特定的宪政文化,促进公民政治归属感的养成。只有这样,才能带来正当的公民忠诚和公民团结,从而促进国家长久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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