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6-14 13:41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之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由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内容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商务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提交备案机关的备案登记材料包括:①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⑤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二)国营贸易管理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的商品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或拒绝其他企业。对未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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