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田

更新时间:2022-10-25 20:37

庙田或称“寺田”。中国旧时庙、寺、观、庵等占有的土地。或由政府拨给,或由信徒捐献,或由僧侣筹集资金购得。国家免其田赋,例禁买卖。一般由主持庙、寺、观、庵的僧尼道士掌管,也有的由当地豪绅大地主等所谓“首要人”掌管。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有先圣贤庙墓祭田及一切祠墓、历增寺观等地,不征税者达35万余亩。庙田大都出租,其所得地租收入,主要用于本寺庙祭祀、道场烟火、房屋修缮和供养僧道及管庙人员的生活支出;也有的被寺庙的住持、长老或首要人侵夺,或用来进行土地兼并和发放高利贷。

庙田的来源

①主要是封建政权拨给。佛教至魏晋南北朝时大盛。北魏末年,境内有寺院3万余处;文皇帝在长安(今陕西西安)建大中兴寺,给稻田100顷。南朝梁武帝时,都城建康(今江苏南京)有寺院500余所,对大爱敬寺赐良田80余顷。北齐时,人称“凡厥良沃,悉为僧有”(《广弘明集》卷七)。唐武则天崇佛,寺院广占田亩,“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田园,数亦非少”(《旧唐书·狄仁杰传》)。元代亦崇尚佛教,成宗赐万安寺地600顷。东汉创立的道教至唐宋兴盛,唐高宗时,天下诸州各建道观一所。宋真宗时,全国各地亦大建道观,赐田十顷、五顷不等。②其次是信徒布施捐献,寺观购买土地。江西峡江县承天宫,宋真宗时赐有田产,到元至顺间,由布施、购买,“又增饭众之田,合新旧为亩万有奇”(元揭奚斯:《承天宫记》)。明宣德间,“广东、浙江、江西等处寺观田地,多在邻近州县,顷亩动以千计”(明余继登:《典故记闻》卷十)。

庙田的掌握者

庙田,有的掌握在地方绅豪等所谓“首事”的手里,这些人本来多为地主;有的由主持寺庙庵观的僧尼道士等掌管,他们也就成了披着袈裟道袍的地主。寺观田地由劳动僧道、依附农或佃农耕种。南北朝时依附农制盛行,北方有“僧户”,南朝寺院有“白徒”、“养女”。元大德时,江西寺院即有佃户50余万。有的寺观并仗势侵占佃民土地。元成宗时,成都正法院的佃民自辟良田4700多亩,院僧“检查”以图收租,往往遭农民“相掊击濒死”(杨天惠:《正法院常住田记》)。

至于僧尼本人,依佛教经律,原不应畜田户,实际则多有田业,并依托寺院,逃避赋役。

南朝梁时,称天下户口,几亡其半。唐行均田制时,遂定僧尼道冠依法受田、纳赋。有时,僧尼死后,田产亦可按经律要求归寺院所有。寺观庙田常受免赋优待。宋代,“邸第戚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蠲二税”(《宋史·食货志》)。宋元以后,庙田势力渐趋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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